女待咖啡廳1小時不消費就充電 竊電4.7元不認罪判罰2千

吳姓女子到咖啡廳用店家插座充電又不消費,涉竊取電能罪,判罰2千元。(示意圖,photo-ac)
吳姓女子到咖啡廳用店家插座充電又不消費,涉竊取電能罪,判罰2千元。(示意圖,photo-ac)

嘉義市一名吳姓女子於9月間到某連鎖咖啡廳,不但沒消費還占用店內的插座充電手機,店員多次勸阻無效報警處理,吳女否認竊電,辯稱自己是用台電的電,警詢後被依竊盜罪嫌送辦,嘉義地院日前審理,依竊取電能罪判吳女罰金2千元,可易服勞役2日,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女於9月19日16時7分起至17時0分止,待在路易莎咖啡店某門市,不但未消費,且未經店員同意就使用店內插座為手機充電,店員發現後告知吳女須消費才能充電,但吳女經多次勸阻仍執意充電。

警方獲報到場處理時,以現行犯逮捕吳女,吳女否認竊電犯行,辯稱「我上午11點多就進入路易莎作自己的事,沒有消費,我手機沒電,那是公共場所,為什麼不能在那裡充電,我用的是台電的電,不是路易莎的電」等語,警詢後被依竊盜罪嫌移送法辦。

檢方調查時根據店員的指訴、報告單、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密錄器翻拍照片等證據,認定吳女明知店內電費並非由其繳納,仍未經店家同意擅自使用,足認其有竊盜之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聲請簡易判決。

嘉義地院日前審理,法官指出吳女竊取他人電力,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經推算,竊取的電力為0.7度,換算電費金額為4.7元,審酌店員所受的損害輕微,及吳女犯後否認犯行,尚未與對方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依竊取電能罪判處2千元罰金,可易服勞役2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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