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新制5/3上路!懷孕3個月內流產請病假 雇主不得扣全勤

女性請假新制上路,勞動部於今(5/1)發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定女性勞工懷孕3個月內流產,如果沒有請產假,而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其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此條文在5/3生效。

勞動部表示,依據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對於女性勞工「分娩前後」與「妊娠3個月以上」、「妊娠未滿3個月」及「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分別訂有8星期、4星期、1星期及5日之產假規定。

勞動部表示,過去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果依《性平法》請1星期或5日產假者,相關法令沒有給薪規範,不過,依《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女性勞工這段期間缺勤拒發全勤獎金。如果女性勞工未請產假,而選擇於上開日數期間內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以往對於雇主得否因此扣發全勤獎金,並無明文規範。

勞動部表示,為貫徹憲法母性保護之精神,參照《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意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未來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者,其受領全勤獎金之權益同受保障。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產假期間薪資計算方法,勞動部指出,雇主需依相關法令規定給付,另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勞動基準法則有明訂「產假8星期」及「產假4星期」工資照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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