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爭產只能被迫「拋棄繼承」?女性困境一次看

女性被迫拋棄繼承,律師賴芳玉提醒,這不只是財產的捨棄,更多的是親情勒索,鼓勵女性要自我覺醒,爭取該有的權益。( 圖 / 張皓婷攝影 )
女性被迫拋棄繼承,律師賴芳玉提醒,這不只是財產的捨棄,更多的是親情勒索,鼓勵女性要自我覺醒,爭取該有的權益。( 圖 / 張皓婷攝影 )

文/橘世代

法律上,儘管明定兩性具平等繼承財產權利,不少女性在繼承遺產仍選擇拋棄繼承。據財政部2022年國人遺產拋棄繼承人性別統計,拋棄繼承人數共88,250人,男性占38,776人(45.1%),女性占48,474人(54.9%),女性為男性的1.2倍。

若從2011年遺產拋棄人數:男性22,552人(43.2%),女性29,615人(56.8%)來看,女性比例有下降趨勢,卻也近乎六成。什麼原因造成這種現象?女性又該如何維護自我權利?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賴芳玉律師與金士皓律師,分別從姓氏、性別、宗法制度到現代法律,呼籲性別平權。

傳統依宗祧繼承 歧視女性

「從遺產拋棄人數比例的下降可以知道,女性已經開始產生了自覺。」賴芳玉從法制史的觀點娓娓道來。在中國社會的繼承觀念中,包含三個關係:一、繼嗣:傳宗接代、二、承祀:承擔祭祀、三、承業:繼承家產。

傳統中國社會採宗祧繼承制,只有同姓氏的男系子孫(嫡長子)才有資格傳宗接代、祭祀祖先,家族的財產也得以順利繼承。

因此,從古至今很多人就以「出嫁的女兒就去侍奉夫家的祖先」為由,拒絕本宗祖先祭祀(無法進入本宗「繼嗣」與「承祀」的位置),也不能成為祭祀公業派下員(成員),自然無法擁有財產繼承權(承業)。

賴芳玉強調,這裡大法官作成釋字728號解釋,法律並沒有以性別來作為選定祭祀公業成員的標準,即使實務上祭祀公業的規約多以男系子孫為限,但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仍認定為合憲(符合憲法精神)。

不過,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為,祭祀公會條例第4條的規定帶有性別歧視,並以歷史性的刻板印象作分類,對女系子孫形成不當的差別待遇,明顯違反《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規定。

儘管國內對性別平等方面,看似有長足的進步,然而,《憲法》判決有意識地區分「無規約」、「有規約」的祭祀公業,導致「有規約」的祭祀公業仍適用728號解釋的結論,對女系子孫存在著不平等的情況,令人惋惜。

長年爭取女性權益的賴芳玉也觀察到,女性出來爭取遺產,會讓人覺得很愛錢,「其實這是集體『性別』意識作祟!」過去台灣女性長期處在不平等的環境,雖然有協商的權利,仍不知覺落入習俗泥淖,正如臺大法律系教授陳昭如所說:「過去是『被強迫』不平等,現在卻變成了『自願』。」於是出現了女性自發性拋棄繼承現象。

拋棄繼承的最佳時機?生前拋棄無效!

「已婚女性其實是可以繼承娘家財產,」金士皓補充,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他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袓父母,且僅於同一順位無人繼承後始會由下一順位繼承。

在沒有遺囑下,是按法定繼承順位之比例分配即「應繼分」,若被繼承人在遺囑上有自己的分配,如家產都給某子女,將會有侵犯其他繼承人「特留分」權利之情形,此時繼承人可向受遺贈人請求遺產返還。

若被繼承人負債大於資產,法定繼承人可選擇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就是拋棄親人留下的所有財產與債務,期限是在知悉死亡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並以書面通知同一順位其他繼承人,若同一順位已無其他繼承人則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過了期限就僅能以限定繼承處理。」

金士皓表示,繼承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拋棄,所以預先簽定拋棄繼承是無效的。此外,媳婦及女婿皆屬姻親,沒有繼承權,自然無須主張拋棄繼承。

不想繼承債務?善用「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是以親人生前所遺留的財產,去償還他們的債務,對繼承人是一種保障。」金士皓提醒,接下來還要到法院申報遺產清冊,避免日後遺產都分完了,其他債權人突然找上門,繼承人們就得自掏腰包出來還債。

當然也有人不領遺產或想用不同的比例去分配,就與繼承人協議遺產分割,金士皓提點,遺產分割協議書雖然不一定要公證,但實務上,繼承人們日後會因無見證人,或與遺囑相違背而產生爭執,建議拿去公證較妥當。

至於外籍配偶是否有繼承權?賴芳玉持肯定的看法,不過因涉及外國人事務,應先考慮繼承適用之準據法(因法律具有地區性,所以要決定使用哪國法律對當事人較為公平)。「外籍配偶多背負傳宗接代的使命,聲請拋棄繼承的機會相對高,被犧牲掉的女性權益值得大家重視。」

學習正視原生家庭帶來的傷痛

對於已婚女人繼承遺產時所遭遇的困境,賴芳玉認為是「雙輸」!已婚女人在分配遺產時,會被兄弟認為「你又沒照顧父母」而主張她們沒資格繼承;而她們照顧公婆,卻因為是媳婦,而對公婆的財產沒有法定繼承權,在法律上只能主張「酌給遺產」。這些都是形式上看起來平等的法律沒能顧及的地方。

究竟,該不該選擇拋棄繼承?金士皓直言,實務上許多女性的確會因父母的壓力選擇這條路;賴芳玉則認爲,這樣反而會觸發一連串的創傷經驗:如果你認為原生家庭已經對自己造成了傷害,被動式拋棄繼承不豈造成第二次傷害?

「要有意識地看見你的創傷,並且理解創傷反應帶來的情緒問題,接著採取行動處理父母與手足議題,不再困在過去因性別差異被迫拋棄繼承的情境,而是賦予再次詮釋的機會,拋棄繼承是自己的權力!」賴芳玉提供正在財產繼承裡掙扎的女性同胞一道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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