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版《斷背山》?人妻自爆「爬玉山愛上閨密」 尪離婚才知崩潰提告

人妻自爆爬玉山愛上閨密,尪離婚才知。(示意圖/玉山氣象站提供)
人妻自爆爬玉山愛上閨密,尪離婚才知。(示意圖/玉山氣象站提供)

[周刊王CTWANT] 台北1名男子阿中(以下皆為化名)和前妻小美離婚後,懷疑女方和閨密小芬關係匪淺,經質問後小美坦承「我就是外遇了」,並自爆2人爬玉山時互生情愫,氣得對小芬提告並求償60萬元。案經台北地院審理,發現被告曾傳語音訊息給阿中,稱「她今天就是拋棄了你們來跟我在一起」等語,足證其有介入干擾雙方婚姻之逾越行為,判賠10萬元。

根據判決書,阿中主張,他與小美前為夫妻關係,於111年2月17日兩願離婚;而被告於2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踰越與已婚配偶與友人間正常來往分際之舉,經其詢問小美外遇之事,對方自承「我就是外遇了」、「去玉山」、「請你不要懷疑我對他的愛」等語,足證2人共同侵害配偶權,要求小芬賠償60萬元。

小芬辯稱,她和小美於101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為保險業務與客戶關係,也因年紀相仿成為朋友,至今關係仍舊,而原告與小美合意離婚後,男方仍持續追求女方,導致女方不堪其擾,無法恢復正常健康的單身生活,因此在被男方激怒的情況下,說出看似承認外遇的內容,無任何證據顯示自己是小美的外遇對象。

法官勘驗相關對話紀錄,發現小芬曾傳送語音訊息給阿中,稱「覺得其實我蠻佩服你的,你蠻偉大的,你可以跟別人共享你的老婆欸,你可以跟別人共享你的女朋友欸,你知道嗎,她現在他X的就是跟我在一起,怎麼了嗎?」足見被告與小美間有踰越正常同性朋友交往份際,屬於婚姻關係存續之逾越行為,實屬有據。

台北地院審酌,原告與小美於103年9月16日結婚,並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因被告介入干擾之逾越行為而於111年2月17日兩願離婚,兼衡考量原告自承學歷為大學畢業,月收入約10萬元,及參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侵權行為態樣手段情節、經過及緣由,判處小芬應賠償1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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