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遭噴槍奪命案驚爆案外案 父:死者非親生 告生母詐欺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女童父鄺姓男子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刑10年定讞,驚爆案外案!鄺姓男子今天表示,經檢驗DNA上周發現女童非親生骨肉,上午在律師陪同下,前往高雄地檢署遞狀控告女童的母親鄧姓女子涉嫌詐欺罪,盼檢方查明。女童的母親對此回應,交由司法偵辦。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中央社/檔案照片)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中央社/檔案照片)

鄺姓男子接受媒體聯訪指出,上周經親友提醒做了與女童的DNA(去氧核糖核酸)序列比對,根據與女童留存在法醫研究所檢體DNA比對後,發現兩人應無親子關係。因此委託律師向女童母親鄧姓女子提告,希望檢察官釐清真相。

鄺姓男子表示,鄧女在民國105年10月帶著11個月大女嬰找他,宣稱這是他的親生骨肉,要求共同負擔扶養責任。他因此每月供給對方新台幣3萬多元扶養費,時間長達2年多,期間更每周帶母女倆出去玩和視訊聯繫。如今檢驗發現女童不是親生骨肉,「我付出很多感情在孩子身上,也很虧欠,但發現這件事一時心裡無法平衡,這段時間鄧女詐騙感情和金錢,我覺得有必要還原真相」。

鄺姓男子還指出,鄧女在案發後,除對他提出刑事告訴,也提出民事求償780多萬元,目前一審判賠80多萬元,仍待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上訴。鄺姓男子認為,如果鄧女未帶著女童謊稱他是生父,這2年多來就不可能每月付3萬多元扶養費,還經常帶著母女出去玩,這起噴槍奪命意外也不可能發生。

鄧姓女子對鄺男提告詐欺一事,接受媒體電訪回應指出,鄺男此舉相當不理智,應該只是想模糊焦點,且檢體是不是真的也有待後續釐清,這只是單方面行為。她並透露,鄺男可能是不甘心才想玉石俱焚,這涉及誹謗誣告等罪,後續交由律師處理。

至於女童的生父問題,鄧女受訪說,鄺男一直都有妄想,對於法官及大家都沒講真話;鄺男提出的質疑,一切仍有待商榷及司法釐清,「我不覺得我的小孩要受到質疑」。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發生於民國108年1月間,原為男女朋友的鄺男、鄧女育有3歲鄧姓女童,鄺男受託照顧女童,駕車載女童前往高雄市左營區某處加油站洗車時,女童因遭空氣噴槍自口腔灌入空氣而送醫不治。橋頭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鄺男任由女童把玩空氣噴槍並放入口中,導致高壓空氣灌入女童體內,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橋頭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鄺姓男子隨意將噴槍遺留在女童隨手可觸及的副駕駛座,也未注意女童使用,致使女童擅自觸摸噴槍而噴擊高壓氣體,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10月。全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以女童年紀而言,手指最長5.3公分,噴槍最窄處也有5.5公分,無法單手持握噴槍放進口腔內按壓;此外,依台大醫院鑑定報告,人體若有異物刺激喉頭會有嘔吐或不舒服防禦作用。高雄高分院指出,就算女童自行按壓氣槍,也無法一次按壓到這麼高的壓力;若有低壓力進入喉頭,女童也會因不舒服放開噴槍。

二審並指出,現場監視器畫面顯示鄺男當時是面向副駕駛座的女童而在整理車內,若女童手持把玩噴槍,鄺男應能在第一時間察覺阻止。不過,畫面中並沒發現噴槍管路有遭到拉扯或晃動,據此可認定女童沒有把玩或碰觸噴槍,改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刑10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