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女童噴槍奪命 二審3理由逆轉重判父10年

高雄3歲女童前年與父親鄺姓男子前往加油站卻遭噴擊高壓氣體致死。橋頭地院一審依過失致死判鄺男1年10月,今二審結果逆轉,高雄高分院改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重判10年,全案可上訴。

高雄3歲女童前年與父親鄺姓男子前往加油站卻遭噴擊高壓氣體致死。橋頭地院一審依過失致死判鄺男1年10月,高雄高分院今天改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重判10年。(中央社檔案照/橋頭地檢署提供)
高雄3歲女童前年與父親鄺姓男子前往加油站卻遭噴擊高壓氣體致死。橋頭地院一審依過失致死判鄺男1年10月,高雄高分院今天改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重判10年。(中央社檔案照/橋頭地檢署提供)

原為男女朋友的鄺男和鄧女,育有3歲鄧姓女童,鄧女於前年1月因突然有事,託鄺男代為照顧。不料鄺男帶女童在加油站洗車場時,卻因噴槍放到女童口腔裡按壓,導致高壓氣體進入女童咽喉、肺部等處,造成頭頸胸腹部氣腫、血管遭皮下氣腫壓迫,演變為心臟內氣體栓塞,女童送至高雄榮民總醫院急救後仍不治。

此案在一審法官審理時,鄺男坦承使用噴槍清理車輛內裝時,曾不慎對女兒臉部噴擊高壓氣體,並將噴槍遺留在車內副駕駛座、女兒隨手可觸摸處,並未注意女兒使用。當時法醫認定女童如使用雙手則可按壓噴槍把手,且被告使用噴槍不慎朝女兒臉部噴擊,噴出的高壓氣體均可能造成女童受傷死亡,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10月。

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蔡國卿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改判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之3大理由。

蔡國卿表示,女童手指最長5.3公分,但噴槍最窄處也有5.5公分,據此認定無法單手持握噴槍放進口腔內按壓。此外,依台大醫院鑑定報告,人體若有異物刺激喉頭會有嘔吐或不舒服的防禦作用,就算女童自行按壓氣槍,也無法一次按壓到這麼高的壓力,若有低壓力進入喉頭,女童也會因不舒服放開噴槍。

並依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鄺男當時是面向副駕駛座的女童整理車內,在此情形下,若女童手持把玩噴槍,鄺男應該能在第一時間察覺阻止,但畫面中並沒發現噴槍管路有遭到拉扯或晃動,據此可認為女童沒有把玩或碰觸噴槍。

蔡國卿也提到,檢察官上訴雖主張鄺男有殺人犯意,但合議庭認為他和鄧女當天並無爭吵,平時也不會打罵教訓女童,且在事後有開車載女童就醫急救。綜觀以上證據,無法判定有殺人犯意,改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刑。

女童媽媽鄧姓女子下午2時在高雄高分院前接受媒體聯訪哽咽表示,女兒死得相當無辜,現在想到時還是相當難過。她也感謝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一路以來幫忙,以及審理法官沒有放過一絲一毫證據,女兒才能沉冤得雪。鄧女也透露對鄺男的不滿,包括一路以來辯解、沒交代清楚當天女兒為什麼會出現在那,甚至認為一審判決1年10月判得太重。

至於後續是否上訴,鄧女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待跟律師討論後決定。

鄺男另因侵占客戶款項,遭判刑2年半定讞,目前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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