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闆毆打凌虐員工10歲女兒致死 二審判刑8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基隆劉姓女子讓員工的10歲女兒寄居住處,卻以鐵尺毆打及虐待女童,導致女童腦部受創死亡。一審判劉女8年徒刑。二審今天駁回上訴,仍判刑8年。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被害吳姓女童在父母同意下,自民國107年8月至108年3月4日間,寄居於劉女住處,陪同劉女的女兒一起生活及就讀同一國小。

但是劉女因不滿吳姓女童經常用餐時間過長、不寫功課等問題,竟接續對年僅10歲的吳姓女童,以鐵尺毆打、徒手揮巴掌並要女童跪地吃飯及傷害女童頭部。

判決指出,108年3月4日凌晨,女童因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合併意識不清,雖然經緊急開顱手術移除血塊,仍於20天後,因腦部出血與腦組織水腫中線偏移後,壓迫造成腦疝而死亡。

員工女兒與自己女兒一起同住,劉女不滿10歲的吳姓女童經常用餐時間過長、不寫功課等問題,竟以鐵尺毆打、徒手揮巴掌並要女童跪地吃飯等,長期施暴凌虐致死,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劉的上訴,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年,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今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還可上訴。

二審指出,劉女的行為造成女童生命逝去的嚴重後果,劉女所施暴力已達凌虐程度,且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編輯:張銘坤)11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