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油不能亂叫 違者最重罰400萬元

【記者王文智台北報導】食藥署27日公布7項食安新制,將於7月1日上路,未來食鹽不論有無加碘都須加註醒語、乳脂肪達80%以上才可稱「奶油」、奶精的乳含量未達半也得標明,違者最重罰新台幣400萬元。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許朝凱說,7項新制均為強化食安,同時保障消費者權益,呼籲食品業者應留意新制規定、避免觸法。 7大食安新制中有5項屬於產品標示,包括食鹽、奶油、奶精、自動販賣機及含塑膠材質容器,未標示將依食安法開罰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標示不實則可開罰4萬至400萬元罰鍰。 食藥署指出,為提高民眾「碘」攝取量,訂定食鹽中營養添加劑碘化鉀及碘酸鉀限量標準,市售包裝食鹽也得以「碘鹽」、「含碘鹽」或「加碘鹽」命名,且不論是否添加碘,都須標示醒語。 奶油方面,依乳脂肪含量不同,名稱也得有所更動,未來僅有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者才能稱「奶油」,乳脂肪含量10至80%則可稱「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或鮮乳油」;若以食用油脂加工製成的人造奶油產品,油脂含量達80%以上,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10至80%則應標示為「脂肪抹醬」。 至於咖啡、紅茶都會添加的奶精產品,若是不含奶粉、牛奶等原料,應於品名後加註「不含乳(奶)」,乳含量未達50%應標註「非乳(奶)為主」。 有塑膠環或塑膠淋膜的玻璃保鮮盒、鹹酥雞紙袋等,由於會直接接觸到食物的食品容器,未來除了得標示使用的材質、耐熱溫度,同時須消費者知道產品適用於接觸食品,是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 此外,以自動販賣機販售的食品,不論是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販賣機業者及食品內容物、產地、過敏原、重組肉、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資訊。2017/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