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運毒遭日本判刑 遣返回台後判無罪

記者楊忠翰/高雄報導

高雄市1名蔡姓女子,8年前走私2包安非他命到日本,卻在通關時遭海關查獲,日方判她7年徒刑定讞;蔡女服完刑後遣返回台,檢方再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高雄地院認為,日方判決書無法構成犯罪事實,嘗試請求調閱相關卷證,又被以「台日並無邦交,也無締結司法合作協議」為由回絕,因此判蔡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010年5月間,蔡女接受綽號「阿億」提議,代為運輸「藥品」至日本,可獲得免費機票、食宿及佣金等報酬,她先在新北市三重區1棟大樓,將2包淨重432.47公克的安非他命綁在內褲上,並由桃園機場搭機出境,沒想到卻在關西機場被海關查獲,經日本大阪地院審理後,依毒品罪判蔡女7年徒刑,併科200萬日圓罰金定讞。

2016年6月30日,蔡女假釋出獄後遭日方遣返,花蓮地檢署將大阪地院判決書翻譯成中文為依據,並以遣返紀錄表、入國證明書、被退去強制者調查票等證據,再將蔡女依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等罪起訴。

高雄地院認為,日方判決書為影本,儘管檢、辯雙方不爭執證據能力,仍只是外國法官針對此案卷證資料所作出的判決,無法構成我國法律的補強證據;法官先後委託高等法院轉請外交部向日方調取本案卷證資料,但駐大阪辦事處回覆大阪地方檢察廳特別搜查部之說法,基於台日並無邦交,亦無締結司法合作協議,無法提供有關搜索扣押物、檢驗報告及調查筆錄等資料。

外交部還協助發函詢問日本在台交流協會台北事務處,對方回覆:「依日本國內法規定,無法受理我方偵查協助請求,倘若我方經由國際刑事警察機構請求協助,日方將依其相關法令盡可能提供協助。」;不過,法官認為,檢方起訴前並未先尋求途徑取得相關事證,無法單從蔡女自白認定有罪,因此判她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蔡女運毒假釋出獄回台後,再被檢方起訴獲判無罪。(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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