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市多經理控「被離職」 提告討工作 意外揭高額補償金

好市多一名月薪13萬元的姓採購經理被以不適任為由解聘,並要求馬簽下自願離職書,事隔2年後,馬指控好市多強迫離職,提告爭取復職,但好市多反控馬已領取353萬元優惠離職金,事後卻提告形同毀約,反訴要馬姓經理還錢,兩方互告後,一、二審法官均認為兩造聲請無理由,均駁回兩方主張,可上訴。

判決指出,馬姓經理自2005年起就在好市多任職,一路晉升至採購經理,每月薪水近13萬元;2019年間,好市多要求馬姓經理簽下自願離職書,同年7月2日便將馬解聘,隨即拿走門禁卡、識別證,要求馬姓經理離開公司。

馬姓經理簽下離職申請書後,黯然離開任職14年的公司,事隔2年後,馬主張當時他希望有辯解的機會,但好市多卻不理會,他離職是未經合法終止,提告要求好市多讓他復職,並從2019年7月起至他復職日當天,每月賠償他應領的月薪。

好市多挨告後另提起反訴,指控會解雇馬姓經理是他表現不符期待,已多次進行輔導和調動工作,但依舊沒有變好,當時與馬簽下離職申請書後,也給付353萬元優惠離職金,並強調馬必須放棄訴訟跟請求,如今馬卻反告公司,依當時兩方契約規定,馬明顯違約,應歸還353萬8752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馬姓經理於自願離職書謄寫的訴求,僅是對任職期間的勞雇歧見表達不滿,且並無具體表明「不同意」等意思,且若馬不同意,拒簽離職書即可,可見他已接受好市多提出的優惠離職金,兩方應屬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至於好市多反訴主張部分,法官則認為好市多給馬姓經理的353萬8752元,計算細項是以資遣費、競業禁止補償金為依據,若限制馬的訴訟權利,恐有違公平原則,應認顯失公平而無效,認定馬姓經理、好市多請求均無理由,駁回兩方主張。

馬姓經理、好市多不服均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定一審見解無誤,均駁回好市多、馬姓經理上訴。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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