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公正罪?再探新聞自由與司法的互動

文/蔡正皓 (台大法研所畢)

關於偵查不公開的司法改革會議議程中,關於是否制訂「妨害司法公正罪」處罰媒體或輿論議論者,有所爭議。法務部並不建議制訂這樣的一條罪名,而司法院長許宗力雖然曾經表示考慮研擬,但現在司法院意見漸趨保守。

關於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之間的緊張關係,過去《法操》已經刊登非常多篇文章加以探討。但本篇的討論議題,卻指向一個比較少人探究、也更加錯綜複雜的問題:可否基於偵查不公開直接限制新聞自由?

這個問題涉及新聞自由的理論與實踐,與司法公正、被告權利之間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本文以下將先從新聞自由著手,嘗試解析並提出建議。

新聞自由的意義和發展史

新聞自由一般被認為是由言論自由所發展出來,最早的新聞自由是為了保障媒體可以向民眾廣泛散播各式思想,確保有識之士可以透過報紙、雜誌、書刊等媒介,把自己的思想表達給更多人知道。事實上,最早的「報紙」並不是以報導事實為己志,而是創辦人與編輯宣揚自己意念的工具。所以早期的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可說是一體兩面,甚至可以說是個人言論自由的「揚聲器版本」。

新聞自由的另一個源頭是在日後慢慢發展出來,即人民「知的權利」。也就是透過媒體揭露政府的惡行,促進人民的監督能力。在這樣發展下的新聞自由,也就超脫了原本思想載具的功能,轉而將重心聚焦在對於真相的蒐集、挖掘和呈現,譬如媒體的採訪權,讓記者可以深入一般民眾不能隨意進入的場域,就是顯例。

在兩者的交織之下,新聞自由具有挖掘事實以利人民監督政府,以及反映人民意志的雙重功能,成為人民與政府之間最重要的溝通管道,這也使得媒體獲得了「第四權」的稱譽。

新聞自由的實踐現況

過去大多數人在討論偵查不公開時,都會著眼於偵查人員主動洩漏偵查秘密給記者的情況。但事實上,在現今的媒體生態以及科技發展下,這樣的單向思考已漸漸變得不足。

隨著媒體系統變得愈來愈成熟,媒體的力量變得愈來愈強大,甚至不再像以往那麼倚賴政府提供的資料,而是自己有能力刺探某些政府想要保密的事物。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網路與攝錄設備的普及,也大大衝擊既有的媒體生態。在網路時代和人手一機的情況下,每個人都可以將身邊發生的事件紀錄下來,並且上傳到網路上公告周知,也可以自由將自己的意見大肆表達,正式進入「人人都是記者、人人都是編輯」的時代。

隨之而來的,就是資訊爆炸。過去,人民很難深入了解公眾事務,所以只能依賴媒體報導。但在現代,反而是因為資訊和意見來源太多,使得人每天都會接收到數倍於以往的資料。這樣的現況,對於民主來說是兩面刃:一方面,更多的資料可以帶來更廣泛的討論,更能促進人們對公眾事務的關心,政府和公眾人物更不敢專斷獨行。但另一方面,過於龐雜的資料會分散人們的注意,使得大部分人無法聚焦在一些真正重要的議題上,反而容易被譁眾取寵的呈現方式所吸引。

「妨害司法公正罪」的可行性?

回到新聞自由與司法的互動關係,司法縱然是政府當中最講求獨立的權力,但不代表司法就可以自外於人民監督。無論是檢察官偵查、或是法官的審判,都還是必須接受人民與媒體的監督,避免枉法偵查或裁判的情形發生。

但是新聞自由與侵害司法公正獨立之間卻可能產生矛盾,而且這個矛盾在當今社會下顯得更加明顯。正如前述,隨著資訊爆炸的情況愈來愈膨脹,人們愈來愈難以專注於單一重要議題,而且更容易被腥羶色的新聞所吸引。在這種趨勢下,新聞對於司法的報導,分寸變得更難拿捏。例如在鄭捷隨機殺人案發生後,媒體曾經大肆報導鄭捷的初戀女友,無論我們用多麼寬鬆的新聞自由標準,恐怕都很難正當化這種新聞。

當然,並不是說當今所有司法新聞都很糟糕,台灣仍然有許多優秀的司法記者,但司法報導良莠不齊的狀況確實存在。我們也不主張一概禁絕媒體對司法偵查或審判的報導,例如廣播電視法第22條禁止媒體對於案件的所有評論或報導,或許是個範圍太廣的限制(雖然這條規定有沒有落實又是另一個問題)。

在新時代下,我們可以試著從不同的角度去看待新聞自由,新聞自由是否還是像以往那樣神聖不可侵犯呢?公權力的介入與干涉是否那麼罪無可赦呢?例如在小燈泡事件發生後,民間曾經主動發起聯署,要求NCC對於過度氾濫的媒體犯罪報導有所作為,就是一個顯例。NCC身為媒體的主管機關,確實應該負起韁繩的責任,在媒體報導氛圍趨於失控時,適時出手規制。

至於是否納入類似英美法制「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的妨害司法公正罪,是可以再進一步討論的。畢竟,這樣的行為是否必須需要動用刑法處罰,值得討論,無論是英美法系的藐視法庭罪,或是德國刑法第353d條的處罰規定,其實都在各自的國家裡引發不少爭議。尤其如果我們把網路輿論納入考量,妨害司法公正罪要如何實踐?會不會導致打擊過廣?都會變得極度棘手。

本次司法改革會議將偵查不公開的落實作為主要課題之一,觸及了新聞自由與司法間複雜的關係,這是民主社會中非常困難的一環,但也茲事體大,期待司法改革委員和全國有識之士能發揮所長,提出更有效改善當今問題的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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