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偷情捉姦在床 綠帽夫這原因告不成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因懷疑陳姓妻子紅杏出牆,於是夥同5名男子前往妻子的租屋處,將其門鎖破壞後闖入屋內,不僅拍下妻子與林姓男子赤裸的畫面,還將林男使用的保險套送交警局鑑定出有精子細胞,上面並有妻子相符的DNA,王男憤而向2人提告並求償2百萬;台北地院認為,王男捉姦的行為已涉犯無故侵入住宅、妨害秘密等罪,故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因此判決王男敗訴。

▲妻子外遇被捉姦在床,卻因丈夫非法侵入住宅取證,被判敗訴。(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王男控訴,妻子與林男不僅在公開場所有牽手等親密舉動,於2016年8月間,2人還被他當場捉姦在床,並取得林男當時「正在使用」的保險套,經送警局鑑定,檢驗出有男性精子細胞,並且還有與妻子相符的DNA型別,對於2人通姦行為造成他極大痛苦。

陳女到案後指稱,丈夫在8年前就已有婚外情,並且還經常對她施暴,為此已聲請家暴令,她與女兒因此被迫在外租屋居住;陳女表示,當天丈夫在沒有警察人員陪同下,非法闖入她的租屋處,而且一進到屋內就毆打她與林男,並將她的內褲和如廁用的衛生紙團拿走,丈夫事後送往警局鑑定,顯然有變造之嫌,認為丈夫是非法取得,故不應具有證據能力;而林男則辯稱,他與陳女為朋友關係,因得知陳女遭受家暴,是以好朋友立場予以關心,並指王男非法取得他與陳女的隱私照片,還透過通訊軟體散播,對此王男被台北地方法院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拘役50日,所以王男的指控顯然不具效力。

法院審酌,王男是以私人搜集證據目的,夥同多名男子在未經同意下侵入陳女住宅,已涉無故侵入住宅罪責,自然不具任何正當性,雖拍下陳女與王男的裸露畫面,卻已逾越必要程度,已涉及妨害秘密罪,由於錄影畫面、保險套等都是非法取得,因此不具有證據能力,判決王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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