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時期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修正初審通過 內政部長劉世芳:將完備後續處理流程

劉世芳感謝立院將受領規定修正為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收入及家庭財產,保障受領人權益。(圖:張柏仲攝)
劉世芳感謝立院將受領規定修正為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收入及家庭財產,保障受領人權益。(圖:張柏仲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13)日初審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本次主要修正被害者受領的賠償金或返還財產,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也不得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以確保受領人原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社會福利身分不受影響;同時也兼顧財產處分自由,讓國家對威權時期被害者的權利回復制度,更趨完善。

劉世芳指出,接獲反映有部分受領人原本就屬經濟弱勢,因為擔心領取賠償金或返還財產後,原有的社福身分遭到取消,或因背負債務恐怕被強制執行而不敢領取,造成政府對受害者表達歉意的美意打折。考量到對被害者及其家屬而言,賠償金或返還的財產屬於「暫時性的經濟協助」,還是須要搭配原有社福制度,才能確實提供周延的經濟保障,維護其基本生存權利。

劉世芳感謝立委們將本條例的受領規定修正為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收入及家庭財產,對受領人權益的保障更加完善;也希望藉由這次修正,誠摯表達政府對威權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的重視。內政部也將持續推動相關賠償及財產返還的審查作業,有效保障被害者與被害家屬的權利。(張柏仲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