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家贊助764萬買房 港女離婚台籍尪「1關鍵原因」討不回

港女稱離婚後想要回媽媽出資買的房子,但前夫以「餽贈」為由,拒絕返還。(示意圖,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港女稱離婚後想要回媽媽出資買的房子,但前夫以「餽贈」為由,拒絕返還。(示意圖,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香港籍的林姓女子2011年和台灣籍的洪姓男子結婚,林女媽媽當時贊助港幣200萬元(當時匯率約新台幣764萬元)給小倆口在台灣買房,該房登記在洪男名下,但2021年兩人離婚,林女認為房屋是借名登記,因此提告要求前夫返還房屋,洪男則指出該房是岳母贈與,不用還。

根據判決書指出,來自香港的林女表示,和前夫洪男在2011年底結婚,因為當時自己的學歷只有中學7年級畢業,職業是整復師,洪男則是當保全,憑藉兩人財力根本無法買房,於是她的媽媽在他們婚前,就用贈與的名義,匯款港幣200萬元到洪男帳戶,依當時匯率來算,約新台幣764.2萬元。

因為當時林女還沒有拿到身分證,所以將房屋借名登記在洪男名下,不過兩人於2021年協議離婚,林女因此要求洪男返還房屋。不過洪男反駁,如果是借名登記,為什麼林女在2015年取得身分證後,從來沒有要求將房屋改回林女名下,而且房屋每年的地價稅也都是由他繳納,主張林女母親給的錢是「餽贈」,林女沒有權利要求返還。

雖然林女提出母親的聲明書表示,「本人據悉洪男在訴訟中稱200萬元港幣係本人贈與予伊,乃不實之虛言,本人特此嚴正澄清」,但法院認為,聲明書雖然經過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但辦事處的認證附註有記載,「僅證明簽章屬實,文件內容不在證明之列」,因此聲明書內容不能當作借名登記的證據。

最後台北地院認為,如果林女媽媽要避開外國人購屋限制,可以直接匯款給林女,再由林女出資、洪男出名,簽立借名登記契約,但林女無法證明和洪男有明確的借名登記關係,所以沒有理由請求返還房屋,判決林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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