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代中風母賣房行嗎?生前處分、死後繼承哪個節稅?專家這樣分析
【文/李寧】當長輩臥病在床多年,經濟負擔也愈來愈重,這時候若要出售長輩名下房產,是可行的嗎?想處理臥病在床的家人不動產時,該怎麼做會比較好?
據內政部公布的最新數據,受惠於醫療科技的進步,台灣人平均壽命為79.84歲,長壽列全球前段班,但隱憂則是臥病時間;據統計,台灣人臨終前平均需臥床多達8.04年,晚年臥床不僅需仰賴他人照顧,長照費用更是相當可觀,當經濟負擔愈發沉重,就不得不變賣家中不動產,以變現籌銀彈。
對此,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及一個經手過的案例,委託人的母親長期臥病在床多年,生活費用幾乎彈盡援絕,一籌莫展的子女只得出售母親名下房產,然而,其母卻因長年臥病在床毫無反應,孩子們不知道該如何申請印鑑證明書辦理過戶事宜。
生前處分vs.死後繼承
專家:最大差別「土地增值稅」
鄭文在表示,如果是生前處分,由於母親已無行為能力,按照《民法》規定,由子女們幫媽媽向法院申請受監護宣告,並選任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理處分房屋,辦理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
至於另一種方式,則是待母親離世後再辦理繼承登記,由繼承人取得房屋後再辦理出售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哪一種方式比較省稅?鄭文在說明,要視個案的情況而有所不同。
若是由監護人代為出售的房屋,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房屋交易所得稅或是新制房地合一稅」。
如果是繼承所取得,且是繼承後當年度就出售,則免繳納土地增值稅,不過,鄭文在指出,房屋交易所得稅或是新制房地合一稅仍然要繳納。
由此可看出,這兩者最大的差別正是土地增值稅。
處分家人不動產需要獲得法院點頭
以上述案例來看,長輩臥床多年幾乎用光積蓄,這時子女或許就得考慮向法院聲請媽媽的受監護宣告。
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規定,「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鄭文在指出,只要取得法院的許可,臥病在床的媽媽還是可以處分房屋、辦理買賣登記的,解決病母日常生活費用的燃眉之急。
但專家也提醒,根據《民法》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因此,為支付媽媽的生活費用法院會許可,若僅是為了要分家產而出售媽媽的房屋,就可能會被法院否准喔!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也表示,為防止監護人並非為了當事人需求而出售不動產,因此,需經過法院同意才能處分,曾因受監護人名下還有動產、現金,法官認為,明明還有錢可以支付醫療費用、生活開銷,為什麼要出售不動產,而拒絕監護人處分不動產的要求,也有長輩名下僅有1間房,若出售不動產,長輩要住哪裡?需要提出配套的措施,如住療養院等。
另一個比較具爭議的案例,則是兒子向法院申請出售媽媽的不動產,女兒跳出來反對,擔心媽媽的財產被提前轉移,最後法官拒絕兒子的要求。
陳俊宏提醒,由於過世2年前的贈與,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出售受監護人的不動產,建議大筆支出要保留發票、收據等,待遺產申報時,舉證出售不動產金錢使用的狀況,才不會被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