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爭產、高齡詐騙層出不窮...財產可以怎麼安排?老年要有保障,先了解「信託」是什麼!

預防子女爭產、高齡詐騙,用安養信託守住老本

為了避免因老年失智、失能,而讓養老金被不孝子女濫用,甚至遭有心人士騙取,有些民眾會選擇在自己意識清楚之際,將部分財產約定信託,即使日後無法自理生活,也能讓財產按照信託契約來照護自己的老年生活,剩餘資產再分配給子女。

根據信託公會統計,截至今年 3 月底,信託財產餘額達到約 11.6 兆元,創下金管會推動信託 2.0 計劃以來的歷史新高紀錄。只不過,依然有很多民眾認為信託屬於高資產族的專利,或是年紀還輕不須考量信託而沒有相關規劃。究竟信託是什麼,何時該進行規劃,以及能如何運用以保障晚年生活?來看看專家的解析。

在大眾印象中,信託經常與「有錢人專利」做聯想,對此,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常務監事廖一聰表示,信託是具有控制權的財產管理制度,受到法律保障,節稅僅是信託的功能之一,一般民眾都可辦理。

廖一聰進一步解釋,信託是指,委託人(財產的原所有權人)基於不方便管理、沒時間管理、沒有能力管理等原因,或是希望離世後還能用自己約定的方式管理財產,而提早將財產信託給信任的人,也就是受託人,其身分可以是銀行、親友或是個人的投資公司。

財產交付信託,按照契約妥善管理

受託人再依照與委託人協議簽訂的信託契約,以此管理信託財產,將信託財產運用所產生的所得利益或本金,交付給委託人想要照顧的受益人,可能是委託人自己、子女或用於公益,並透過信託監察人的專職監督,確保受託人按照約定管理信託財產,甚至能及早安排意定監護人,保障自己的老年可受到妥善照顧。

因應高齡化趨勢,安養信託逐漸受重視,對於想約定信託的人,廖一聰建議,意外與明天不知哪一個會先到來,故約定信託務必趁早。委託人若能趁著有能力做財務管理時,將部分資產用於信託,並定期審視運作狀況,再根據個人情況調整信託內容,能使其更加完整。

廖一聰舉例,丈夫已過世的 70 歲 A 女士,因子女都在國外定居,考量日後安養與財產繼承,她趁著身體健康時,變賣不動產與股權,以 1,500 萬元購買年金保險,並用 1,500 萬元規劃安養信託,其中 50% 運用於現金與定存、另 50% 用於投資 ETF。

依照 A 女士的財務規劃,她的每月生活費為年金給付 5 萬元,安養信託每月給付養生村月費與相關生活開銷 3 萬元,約定日後的醫療與長照費用,由信託帳戶直接轉帳繳付給醫院與照護機構,當 A 女士逝世,年金與信託餘額由子女平均分配,免除遺族爭產的隱憂。

多數銀行無信託門檻,另有 4 種相關費用

根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資料,部分銀行的信託承作門檻最低 30 萬元起,多數銀行則沒有設金額門檻,也就是可以按照委託人的需求做信託規劃,以下說明 4 個基本相關費用。

  1. 規劃服務費:按照個案洽談,身心障礙者與公益類的費用較低。

  2. 簽約手續費:通常僅在簽約時一次付清,依照信託財產金額收取 0.1%~1% 不等,最低 3,000 元起。

  3. 信託管理費:信託啟動後才須支付,按照信託財產淨值的年率 0.2%~0.6% 計收,每月最低 1,000 元起。

  4. 修約費:每次修訂信託契約時收取,一次最低 1,000 元起。

信託財產具獨立性,不計入受託人遺產

可能有些人會認為,生前立定遺囑也能做好財產傳承,避免後代爭產,對此,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胡碩勻表示,遺囑著重於遺產分配,信託則重於管理財產,並按照信託契約,在委託人的生前或身後管理、運用財產。

胡碩勻指出,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委託人將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保管後,受託人雖然為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實際上信託利益歸屬於受益人,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之外,不會成為受託人的債權人求償標的,若受託人過世,信託財產也不計入受託人的遺產。

設立信託除了能由受託人專業管理財產,妥善規劃也能達到節稅效益。胡碩勻舉例,若想將財產贈與子女,可以約定「他益信託」,也就是信託本金於契約終止後移轉給子女,孳息則屬於委託人所有。

約定這類型的信託雖仍須課徵贈與稅,但因信託財產贈與價值的計算基準,是以稅法指定利率複利折算到信託成立時的現值,以此善用信託規劃,仍可達成節稅目的。

若想妥善規劃信託財產,廖一聰與胡碩勻均建議,應先了解信託契約,設想該如何管理、給付條件等內容,才能讓財產按照本人的意念安排,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也能照顧子孫。

認識信託監察人與意定監護人

信託監察人 由委託人指定,可以是信任的親友、社福團體等對象,監督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以此保障受益人權益,確保信託能按照契約運作,信託啟動後,若委託人想變更契約內容,也須經信託監察人同意執行。

意定監護人 當委託人喪失行為能力時,需要監護人代為行使權力,但監護人有可能解除信託,且由法院決定的法定監護人不一定符合委託人喜好,容易有道德風險。為避免如此,可事先安排「意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是指在沒有失能、失智的情況下,預先以契約方式選定 1 人或數人擔任自己的監護人,且在意識清楚時可以任意更換。一旦個人的意識與能力受限時,得由法官指定該名(或數名)人選為自己的監護人。

本文精采內容來自2022年8月號《Money錢》,文中受訪者的情況或許有變,但提供的觀點、建議仍具參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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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hutterstock,僅為示意 / 本文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