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續公司需於未來5年投入600億建置基礎建設

NCC今天決議通過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遠傳合併亞太電信,兩家存續公司新台灣大、新遠傳電信合併後取得更多頻段,也須負起建設義務,未來五年內必須投入資金建設4G及5G基地台等基礎建設,預計到116年時做到4G涵蓋率99%、5G達98%、偏遠地區95%,換算兩業者將新增投入600億元資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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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今(18日)召開春節前最後一次記者會,宣布電信合併案予以核准,接下來業者須持續投入資金建置5G基礎建設。戴嘉芬攝

NCC發言人翁柏宗表示,基於電信管理法第26條第6項規定,在資源合理分配、有助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國家安全等五項考量,決定予以核准2宗電信合併申請案。

「台台併」申請日期是111年2月10日,此次核准共附加20項附約、6項行政指導事項。另「遠亞併」是111年3月23日送件,則附加19項附款及6項行政指導事項予以核准合併。

NCC雖已核准2宗電信合併案,但業者接下來還需通過公平會審核,然後再至證交所核准發行新股,訂定合併基準日,最後再至經濟部通過存續公司登記。此外,業者需在一年內至數位部取得「無線電頻率及號碼核准文件」,並請數位部核發頻率使用證明及審驗合格證明。

NCC表示,存續公司在整併後取得更多頻譜資源,網路規劃彈性佳,未來五年需持續投入資金建設4G、5G電信基礎建設,預計資本支出投入600多億元。存續公司需依合併計畫建置基地台,於116年達成人口涵蓋率,4G人口涵蓋率99%,5G則須達98%,皆須於五年內完成。

另為保障用戶權益,合併後的存續公司應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用戶契約及權益,並提供無差別的電信服務。NCC亦敦促業者提供多元資費方案,關懷弱勢族群,確保不同用戶權益,保有多樣化資費的選擇。

NCC表示,鑒於合併後行動寬頻市場家數減少,為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引入未來其他電信事業提供服務的可能,存續公司與其他電信事業合作時,應履行「3應3不」原則:

3應:
1.業者應於合併基準日後3個月內,提出公開受理程序並明訂合理協商期程。
2.業者應提供多樣化資費內容,批發服務及計價方式供其他電信事業選擇採用。
3.業者應提供其他電信事業用戶與自身用戶,相同等級行動語音、數據、漫遊、號碼可攜及平等接取服務。

3不:
1.針對服務等級協議及品質,不得有不合理或無正當理由之流量管理差別待遇
2.針對其他電信事業之行銷、費率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不得限制或不得干預。
3.不得限制其他電信事業與其他電信事業簽訂批發服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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