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EUA許可時應設期限

國產高端疫苗通過EUA(緊急使用授權),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衛福部疾管署人體研究倫理審查會委員劉宏恩昨在臉書發文指出,外界對高端疫苗尚未做三期試驗充滿疑慮,EUA許可時應附加條件和期限。國立陽明交大團隊之前也曾主張參考歐盟立法例,將每次緊急授權期限1年,讓緊急授權的期間明確化。

劉宏恩指出,高端疫苗EUA通過,不過,既然是EUA緊急授權專案核准,是以緊急公衛需求為前提,外界對其尚未做三期試驗又充滿疑慮,食藥署是不是應該只允許1個短期的核准期間,或是限期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第三期試驗申請藥證,並且附條件:當緊急需求結束時,此一核准可以廢止?

他表示,衛福部並未說明核准期間有多長、是否限期申請藥證,也沒有說明是否附任何廢止條件,在世界各國的疫苗EUA中,我國採取只要二期試驗期中分析即可核准EUA的作法,二期甚至可以不用作完,但是事前已經引發社會各界眾多質疑,那麼許可時附加條件和期限應該更重要。

劉宏恩表示,近1年來許多國產疫苗的紛爭來自不公開、不透明的作業方式和標準,以及滾動式甚至浮動出現審查標準和專家會議人選,還有失去分際的扶植宣傳,造成的各種疑慮和公信力的傷害,此刻應試著重建外界對於主管機關和審查者獨立客觀地位的信任。

另陽明交大團隊認為現有《藥事法》對緊急授權標準模糊,上月初曾主張參考歐盟立法例,將每次緊急授權期限為1年,必要時得申請展延,以明確化緊急授權期間,並公開相關資訊,使民眾得以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