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專欄-中國個人稅稅改觀察與趨勢

工商時報【文╱劉惠雯】 中國稅務總局在去(2018)年中啟動一連串徵求意見與確認法令的過程,醞釀近十年的中國個人所得稅修訂(以下簡稱新稅法)終於在去年底大致完成、並於今年初正式上路。 台灣企業與人才前進大陸,由於數量和比重都相當可觀,新稅法上路,一石激起千層浪,關注與討論之聲四起。同時,近年來世界各國政府致力於反避稅、洗錢防制趨勢明確,根據共同申報準則(CRS)、資訊交換在即,中國大陸積極與國際社會接軌,其稅務居民的風險、成本亦隨之升高。此外,外籍(包括港澳台籍)人士的相關租稅優惠也逐步退場。本文謹針對常駐大陸的台籍員工及其雇主,提出以下幾個觀察重點: •稅務居民身分認定與全球所得課稅─ 台籍員工派駐大陸時日長久、在當地扎根落戶,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居住,可能被認定為「有住所居民」;又在新個稅法的規定下,當年度在中國居住滿183天,即成為「無住所居民」。兩種稅務居民之全球所得皆須在大陸申報、繳稅。 所幸依據日前公布新稅法實施條例之規定,連續六年期間只要曾一次性離境超過30天、並經向主管機關備案,即可免除全球所得課稅,給予企業及個人在業務安排上較多的彈性與空間。 在此提醒,一次離境超過30天必須在同一年度完成,亦即不可跨年。惟其連續年限是否須延續之前年度、抑或由2019年重新起算,目前相關規定尚未明確,故仍待主管機關進一步釐清。 •雙重稅務居民身分與共同申報準則(CRS)─ 台籍員工雖長期派駐大陸,一般仍會保留台灣戶籍,若一年在台灣待滿30天或仍以台灣為其生活、經濟重心,即會被定義為台灣的稅務居民。另依大陸稅務居民的認定標準,應不會構成有住所稅務居民,然若在大陸待滿183天而成為無住所稅務居民,則可能形成台灣及大陸的雙重稅務居民。 依照前述,台灣員工達成六年間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條件,雖可免除在大陸全球所得課稅窘境,卻仍無法避免形成雙重稅務居民身分,海外來源所得可能同時須在台灣及大陸揭露。舉例來說,若台灣及大陸皆與同一國家簽署CRS,台灣及大陸地的主管機關應皆有權利取得該員工來源於該國的金融資訊。 •租稅優惠的現在與未來─ 一次性獎金及股權激勵獎酬在大陸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原稅法中各有其適用的優惠計稅方式,以分開計稅、合併於當月薪資所得申報,故可享有較低的稅率。配合新個稅法發布的164號文雖暫時維持了優惠計稅方式,不過附帶了三年(2021年12月31日)後落日的條款。 同時,外籍人士專屬的免稅福利優惠,在新稅法提出專項附加扣除(類似台灣的列舉扣除額)後,雖以「二者擇一」的形式暫時保留,其與專項附加扣除重複的項目,如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費補貼、語言培訓費,將由專項附加扣除取代、於三年後落日。由於專項附加扣除皆有上限且限額不高,此影響不可謂不大。 初步觀察本次中國個人所得稅稅改,對台籍員工的影響暫時不大,甚至因為扣除額提高與中低稅率級距的調整,短期間內有降稅的效果。然許多優惠將逐步退場,加上稅務居民身分及全球所得申報的疑慮一直存在,企業與員工應當趁此過渡時機,仔細盤點現況、積極規劃未來,及早調整相對應的聘僱與給薪安排,制定可長可久的相關政策。 (本文作者為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營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