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休閒運動法規 保障民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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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天氣逐漸轉熱,溯溪成為近來台灣熱門的活動,但意外也不少。繼2010年,2014年發生溯溪教練為救團員不幸死亡的意外,之後更發生4人不幸罹難,1人失蹤的溯溪悲劇,突顯了國內溯溪活動管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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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水域遊憩管理辦法」的規範項目包括:游泳,衝浪,潛水,操作獨木舟,水上摩托車及泛舟等各類器具,但不包含溯溪,因此進行溯溪活動前,不須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報備,目前中央也沒有管理溯溪的專法,形同無法可管。另外,溯溪的專業人員證照雖然有中華民國溯溪協會的「溯溪指導員」,水中運動協會「溯溪指導員」暨「丙級溯溪教練」等,然而這些證照率皆民間發證,且政府又無規範,不僅證照的質,量皆令人擔憂,更造成業者在「溯溪教練」不足的情況下,以「溯溪指導員」充當溯溪教練,執行溯溪教練的溯溪帶隊工作。

依據「國民體育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惟迄今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核發體育人員證照僅有運動傷害防護員證,國民體能指導員證,以及登山嚮導員證,但其數量明顯​​落後民或國外專業機構所授證照,似乎授證數量分配與市場需求脫節,不符產業需求;而民間單位及國外專業機構的專業證照認證辦法未標準化,不僅削減了證照的效用,失去考照的誘因,也使得民眾對證照品質存有疑慮。

質言之,為保障民眾休閒運動安全,中央體育及觀光主管機關,除了須完善各休閒運動相關法規之外,更應善盡監督證照管理責任,訂定民間單位及國際專業證照認證課程,換照的標準作業流程(SOP),不論何種授證體系所授的證照,至少有一定的品質。


◎ 文章出處: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作者:曾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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