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反質詢、實問虛答將開罰?周萬來曝國外作法:尚無明文課處法律責任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1)日排審國民黨、民眾黨團擬具的國會改革法案,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周萬來於書面報告中,對藍白黨團擬具的國會改革法案,援引憲法解釋案、外國案例提出建議,並強調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對於立委提案都尊重審議的結果,也會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以使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更為順遂。

繼民眾黨、國民黨團提出國會改革法案後,民進黨團上周五也正式公布黨團版本的修正案,但依規需先經程序委員會通過,才得以交付委員會審查。不過,本周輪值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的吳宗憲,已排定於今日審查藍白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並在3日上午排定公聽會邀集學者專家討論,下午則繼續審查法案。

今日受邀列席報告的周萬來,提出超過3000字的7頁書面資料指出,藍白擬具的國會改革法案大致可分為4大部分,包括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緊急命令追認及總統彈劾、明定質詢規範,以及建置調查聽證機制,並為配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擬在《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

人事同意案應辦聽證會?周萬來:屬議會自律

周萬來提到,由於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先前已進行專題報告,就不再重複說明;而在人事同意權、緊急命令追認及總統彈劾部分,現行法規僅對憲法位階人事同意權程序有所規定,法律位階的人事同意權目前依慣例黨團協商,是由常設委員會處理,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周萬來說明,有關立委提案建議人事同意改採記名投票,依司法院憲法解釋意旨,記名或無記名投票各有利弊,外國也皆有案例,故屬立法政策選擇,尊重委員合議決定;而在緊急命令追認、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外國的總統制國家,美國國會採行屬記名表決方式的點名投票,韓國國會則採無記名投票。

有關人事同意權案應明定舉辦公聽會或聽證,周萬來表示,外國立法不一,由於聽證與公聽會性質與效力不同,是否舉行聽證或公聽會涉及立法院行使職權程序,屬於議會自律範圍,尊重立委合議決定;而就增訂被提名人陳述不實、拒絕具結或提供資料不實的效力部分,立委提案的方式不一,在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等前提下,尊重立委的立法形成自由。

官員在國會說謊應開罰?周萬來分3層次說明

對於立委提案明定答詢時不得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反質詢等,周萬來說,外國採內閣制或混合制國家,法制雖賦予國會議員「質詢權」,但政府官員若有反質詢或實問虛答的情況,尚無課處法律責任的明文,主要是透過公報紀錄或錄影轉播向社會公開,以追究其相應的政治責任;但有關增訂違反被質詢義務者的處罰,屬於立法政策的選擇,尊重立委合議決定。

關於立委提案配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在《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及對行政官員反質詢科以刑罰,周萬來則說,尊重委員合議決定及主管機關法務部意見,若欲採刑事裁罰,仍宜就其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及相關程序事項,為明確規範,以符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針對聽證會若虛偽陳述或提出虛偽不實資料者科以刑罰,周萬來引述學者專家看法說明,立法上,如認以刑事罰手段,各界質疑恐有牴觸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的疑義,亦可考量區別單純不陳述遲滯調查,或故為虛偽陳述誤導調查的輕重情狀,而就故為虛偽陳述以誤導調查進行者,予以高度罰鍰。

談國會聽證調查權 周萬來:應明定爭議處理

至於藍白黨團提出的國會聽證調查權,周萬來表示,依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意旨,文件調閱原即為調查權重要方法之一,藍白各自提出的「調查權之行使」及「聽證調查與文件調閱」,兩者是否分別規範,或於專章內統一規範,涉及章內各條條文規範的內容,是屬立法政策的選擇,尊重立委合議決定。

有關認定行政特權或政府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的爭議處理,周萬來指出,明定涉及「行政特權」決定不公開事項,立委提案多認為得列為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供資料的正當事由,但尚未明定行政特權或政府機關就《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的爭議處理方式,為減少未來行使調查權產生衝突與疑義,或可考慮規範處理方式。

此外,在修正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改採記名投票方式上,周萬來說,各界的見解並不一致,而參考外國國會議長選舉,採記名投票方式者,如美國眾議院,採無記名投票方式者,則如德國聯邦眾議院、英國下議院、法國國民議會、南韓國民議會、日本眾議院等,此亦尊重委員政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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