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遲到5分鐘遭餐廳「沒收7600訂金」 消保官教1招反擊

台南一名王先生向《東森新聞》獨家投訴,他特別北上到台北南港區某間米其林餐廳用餐,卻因為找車位遲到五分鐘,導致訂位被業者取消,甚至還沒收訂金7600元,消息曝光後引發熱議。對此,台北市消保官表示不合理,建議消費者提出申訴。

王先生透露,因知道找車位會耽誤時間,還事先向店家致電報備,卻無人接聽,最後僅遲到5分鐘就遭店家取消訂位,7600元的訂金也被沒收,王先生認為對方不通情理,氣得向業者提告。

王先生跟店家溝通後,表示「他(業者)態度其實就很強硬,就跟我說,這就是餐廳規定。」王先生基於無奈,只能向對方提告。

對此,北市法務局消保官楊麗萍表示,「(遲到)多出那5分鐘,有沒有必要真的這麼嚴格,這個(沒收訂金)合理性的部分,那就會建議業者,在比較大的空間裡面,可以多一些(彈性)空間。」

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台北市消保官龔千雅20日表示,依民法規定,餐廳只能要求消費者賠償因遲延造成的損害,沒收訂金的做法已違反消保法的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

龔千雅說,若消費者認為店家訂位約定明顯違反互惠原則或有失公允,可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主張條款無效,並向地方政府或店家位置的地方政府提出申訴或訴訟。

消保官解釋,目前定型化契約規範只是建議參考性質,每家餐廳可自行約法三章,如果消費者訂位,就代表同意遵守規則,但保留彈性處理空間,才能避免衍生後續糾紛。

(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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