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明智兒宣昶有離婚官司 法院判離確定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8日電)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之子宣昶有訴請與妻王敏離婚案,二審法院判准離婚,2子女親權行使部分,判給王敏。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宣昶有訴請離婚主張,他與王敏民國94年7月結婚,王敏常懷疑他外遇,使他痛苦不堪;他們在102年8月爭執是否搬回寶山鄉居住,但王敏帶孩子回娘家,他與家人多次赴王敏娘家請求返家均遭拒。

宣昶有還主張,王敏誣指他家暴並聲請保護令,還向媒體指他吸毒、嫖妓,王敏並向警政署、媒體遞交檢舉函,指宣明智濫用特權使警方偏袒,導致他們爭訟不斷,嚴重惡化雙方情誼,已無維繫婚姻關係的可能性。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定雙方婚姻已難維持,判准離婚,酌定由宣昶有單獨行使子女的親權。王敏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宣昶有、王敏分居多年,不願理性溝通,執意以法律爭訟解決糾紛,雙方感情不睦已至冰點,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望,雙方過失責任相當,判准離婚,2人須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課程,至於子女行使親權部分,高院改判給王敏。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昨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0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