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勝涉強制猥褻 一審判刑八月、未宣告緩刑

(取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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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宥勝(本名王宥勝)被控去年六月對女助理抓胸、強吻、舔耳及襲胸案,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宥勝確實連續對女方猥褻,至今未能與女方和解,且無任何實質對於損害的填補,竟還在否認犯罪時,企圖與女方串證,難認有悔悟之心,依強制猥褻罪判刑八月,未宣告緩刑。可上訴。

北院指出,宥勝於本案發生時為具有名氣之演藝人員,有媒體一定關注度,和女方且為上下從屬關係,卻利用女方的信任,行強暴手段,嚴重侵害女方性自主權及身體控制權,且因宥勝的身分,使女方得承受更高度的社會關注,心理傷害及壓力非常人能想像。

北院認為,宥勝至今均未能與女方達成和解,亦無任何實際填補損害之行為,雖然審理時坦承犯行,但卻在原本否認犯罪的狀況下,在進行審理程序交互詰問前,不當與女方和證人接觸,足認有試圖勾串證人,以求脫罪的行為,因此難認宥勝有悔悟之心,還再次對女方造成二度傷害,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八月徒刑。

本案起源於一一二年六月間,一位女子在網路爆料,指宥勝以借廁所為由進入女同事家中,竟強行舔女方的耳朵,還將手伸進她的衣服內,女方極力反抗後,宥勝才作罷離開,消息曝光以後,有民眾台中地檢署匿名告發,由於宥勝戶籍在新北市新店區,中檢將全案移轉台北地檢署偵辦。

北檢分案調查後,發現宥勝涉嫌對三名女員工做出觸碰胸部、從背後偷襲環抱、強吻等性騷擾舉動,這二次犯行均屬於乘女方不備之際,僅構成性騷擾行為,因兩名被害女子在檢方訊問時表示不提告,檢方予以簽結。

至於宥勝於一O五年間猥褻公司女員工部分,女方雖然也向檢察官表示不願提告,但檢方認為,宥勝強行跨坐在女方的大腿上,還以手控制女方的雙手強行解開她內衣,用舌頭舔她耳朵、觸摸其胸部並強吻,此舉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嫌,非屬告訴乃論,因此將宥勝起訴。

北院於今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度傳喚宥勝開庭,被害人與律師在庭上證稱,宥勝透過第三人與她聯絡,檢察官認為宥勝騷擾被害人並意圖串證,建請當庭羈押;宥勝的律師強調,宥勝為了表達善意,透過第三人與對方轉傳訊息,並非騷擾也沒有要串證,法官當庭裁定八萬元交保,並命令不得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