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子女 掌握「2步驟」不報錯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如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

年度中成年者,可自行選擇單獨所得稅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合併申報。

子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選擇自行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較有利?民眾可先後依「年齡」及「是否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2步驟判斷。

國稅局表示,有關受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之,認定,民眾常把待業中、無薪假或補習中誤解成「無謀生能力」態樣,容有補充說明必要。

註:自112年度起,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圖/財政部提供
註:自112年度起,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圖/財政部提供

依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釋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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