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察遭中國秘密關押 台權會等公民團體籲立即釋放並確保其平安返台

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公民團體今(8)日發表聲明,呼籲中國政府應確保家屬能合法探視富察,也應立即釋放富察與確保其平安返台。   圖:翻攝富察臉書
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公民團體今(8)日發表聲明,呼籲中國政府應確保家屬能合法探視富察,也應立即釋放富察與確保其平安返台。 圖:翻攝富察臉書

[Newtalk新聞] 八旗文化出版社總編輯富察(李延賀)今年3月為完成台灣公民身份之申請,親自前往中國上海處理註銷在中國戶籍相關證明文件與探親期間,遭中國警方與國安人員強迫祕密關押,該消息直到4月20日一篇臉書貼文才正式曝光。中國國台辦在4月26日在例行記者會上首度證實,中國政府正以富察「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理由接受國家安全機關的調查」,並表示「將依法保障其(富察)各項合法權益。」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公民團體今(8)日發表聲明,呼籲中國政府應確保家屬能合法探視富察,也應立即釋放富察與確保其平安返台。

長期關注中國人權議題與行動救援個案的各公民團體,不僅對富察當前的人權處境高度憂慮,也能同理富察在台家屬的複雜情緒,並尊重家屬當前選擇的回應方式。而富察作為正在申請台灣公民身份以及台灣出版文化事業的重要人士,其在中國的強迫失蹤案,顯然也是不斷發生的中國對台灣人民各種人權侵害案件之一,甚至已直接衝擊影響自由民主台灣重要的出版文化事業。

該聲明指出,包括2012年的鍾鼎邦、2017年的李明哲、2019年的李孟居與2022年的楊智淵等案,台灣各公民社會團體本於普世人權價值與中國系統性的人權侵害,並基於尊重家屬感受,仍認為需要表達對於富察人權處境的擔憂,並從國際人權法的角度檢視富察當前正面臨哪些程序與各種可能的人權風險,鄭重呼籲中國政府應遵守相關國際人權規範,立即釋放富察、停止違反人權與施加酷刑的程序,並進行制度性的改革與問責。

該聲明表示,由於富察已確定涉及國安案件,且在有限資訊與根據「保護衛士」(Safeguard Defenders)一系列深度解析中國祕密關押制度的報告,我們初步判斷富察極有可能正面臨《中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所規定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簡稱「指監」,RSDL)的審前祕密羈押的司法程序中。而聯合國強迫與非自願失蹤問題工作組在內的10個聯合國特別程序,在2018年就已同聲批評中國的「指監制度」為「類似於隔離和祕密拘留,等同強迫失蹤,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也明確指出:「在審前拘留期間,為獲取信息或促使供認而蓄意將單獨監禁作為一種手段加以使用的做法,構成禁止酷刑公約第一條所定義的酷刑。」

雖然中國刑訴法75條規定,被「指監」者要有基本的保障措施,比如檢察官要監督指監,但根據保護衛士訪談受害者的證詞與相關資料,這些保護措施經常被警方無視或以國安理由採取例外措施。但真實的情況是,指監制度此一剝奪人身自由的程序無需法院批准,警察得以任意審訊當事人不受監督,檢察院通常也不會依法進行監督。

「指監」的目的名為調查,實質上,就是利用酷刑與殘忍不人道的方式對付受害者,並試圖從受害者這裡獲得警方想要的、事先安排好的說法、或不利於他人的說詞,須特別注意的是,這個階段尚未進入正式逮捕階段。因此,涉及國安案件的「指監」,在完全不受外部監督情況下所涉及的酷刑,包括長時間的單獨監禁,最長可以關押6個月,但也有案例超過法定時間甚至高達4年。無論如何,這種長時間的單獨監禁已嚴重違反國際人權規範。

公民團體指出,富察的強迫失蹤至今約2個月,在過去這段時間與未來可能的4個月期間,富察極有可能將面臨24小時隨時至少2位看守的高度監控(約2小時至6小時輪班),連上廁所都會被監控、空間完全與外界隔離,室內24小時開燈、剝奪睡眠、禁止閱讀、會被餵食不明的藥物、禁止就醫、經常不被允許洗澡、完全沒有依法給予一小時的戶外活動時間。

指監初期亦會面臨高強度的審訊、審訊過程可能會涉及毆打刑求、非審訊期會被要求長時間不自然的身體固定姿勢,或者被限制在極小的空間活動,若觸怒警方或看守,可能會面臨食物減少,或其他的暴力,國安人員甚至會對受害者威脅將傷害其親屬與家人。

公民團體呼籲,富察在台灣的出版文化事業應受言論自由的完整保障,中國政府不應無理打壓、甚至以國安理由讓富察受到前述制度性的酷刑對待,依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9條之規定,富察有權委託律師進行辯護,應基於他的選擇獲得專業律師的諮詢,且享有律師會見權與通訊權。中國政府應確保該律師不會受到任何政治打壓。同時確保台灣與中國的家屬能合法探視,並應盡快釋放富察,讓他能早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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