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自駕車實驗肇事 誰該負責?

工商時報【李天惠寰瀛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 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進步,據推估2040年時自駕車將普及,電影中自駕車滿街跑的情境,可能成為現實。當前許多國家已陸續將自駕車從封閉式實驗場域,移到公共道路進行實測,社會風險亦隨之而生。2018年3月美國發生全球首例Uber自駕車撞死違規行人的事故,自駕車並未辨識出違規的行人,車內的駕駛人在車禍前,正在滑手機看影片,亦未能防止事故,引發各界關注自駕車試驗的創新技術及法律責任問題。 2018年11月30日立法院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下稱實驗條例),鬆綁管理,促進各種無人載具相關產業之技術及服務發展。實驗條例之重點如下:實驗期間原則為1年,得申請延長至4年。政府設單一窗口,由經濟部主責,邀集政府、業界及法律專家學者,參與實驗計畫之創新及風險控管審查等,60日內完成。安全控管分兩階段管理,申請時需提出完善的保險規劃與風險管理機制;實驗過程發生事故時,申請人則應暫停實驗並主動通報主管機關事故發生原因及後續處理方式。主管機關如認繼續實驗之風險過大,得依申請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終止計畫。 為配合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所涉自駕車領照及行駛,交通部亦增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0條第2項,規定業者或汽車研究機構,因研究、測試業務而有試行有條件自動化、高度自動化及完全自動化駕駛車輛需要,得依「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作業要點」申領試車牌照及行駛。待實驗條例正式施行後,即可申請路權,在開放或半開放場域上路測試。 就外界關注的自駕車在發生事故時,相關民事法律責任,可分兩部分略作說明: 在依據實驗條例申請路權後進行測試之情形,實驗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創新實驗期間發生交通安全事故時,申請人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外,並應主動即時通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故之發生及後續處理方式。」實驗應負之民事賠償責任還是回到既有法律規範。 第一,如因駕駛人造成事故時,目前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受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責任及191條之2的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併為適用,向駕駛人求償。將來「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作業要點」要求測試車輛應至少配置1名駕駛操控人員,進行監控及緊急應變措施。駕駛操控人員如為實驗申請人之員工,於駕駛操控人員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時,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實驗申請人與駕駛操控人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當法官在判斷駕駛人有無過失,是以駕駛人客觀上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自駕車的駕駛操作人員的注意義務,會隨著自動駕駛程度高低而有所不同,肇事之責任歸屬認定恐與現行「人駕車」有別。在高度/完全自動化下,真正的「駕駛」實際上是電腦時,又應由誰負肇事責任? 第二,如因自動駕駛技術之瑕疵或故障發生事故時,實驗階段的自駕車並非「商品」,不會構成商品製造人責任,將回到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舉證責任在受害者。 我們需思考的問題是,現行民法侵權行為法的體系及司法實務見解,是否足以涵蓋自駕車交通事故?產業創新下的新型態社會事實所衍生的法律適用問題,值得產官學共同關心與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