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國軍挨了第一槍 才能請示反擊

中華民國國防部將「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中的「第一擊」,改稱為「行使自衛反擊權」,台灣有軍中人士不解,認為是抄襲中共用語,也有退將認為此舉放棄第一擊;但有學者認為,此舉有助於釐清長期的模糊概念,特別是在面對中共採取「灰色地帶衝突」準軍事手段時,「還擊」的定義具有高度正當性,釐清相關規範,可給予一線人員、指揮官明確的判準依據,提高士氣與應處能力。

軍中人士表示,國軍現行戰備規定與突發狀況處置規定並無「自衛反擊」這種名詞與說法,而這個名詞北京經常使用,如台方稱「懲越戰爭」,北京則以「對越(南)自衛反擊」名之。前空軍副司令張延廷也表示,「自衛反擊」屬中共用語。

張延廷表示,依現行戰備規定,在領空外的第一擊,須由國防部長授權,在12浬領空內則授權作戰指揮官;國防部此舉,顯然是放棄「第一擊」,國軍須挨對方第一槍,才能請示反擊。

國防安全研究院國防戰略暨產業研究所所長蘇紫雲則認為,此舉有助釐清長期的模糊概念,即涉及戰和大計的「第一擊」(first strike)、以及戰術等級的「接戰規則」(rule of engagement)明確化,避免混淆。蘇紫雲表示,先就法理來看,「自衛權」(right of self-defense)主要依附在國家的生存權,早期為自然法(natural law)的概念,後續則發展為實證法,如國內法性質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為目的」,國際法性質的聯合國憲章也載明國家有行使武力自衛之權。

其次,「武力使用」(use of force)的正當性,即常遭混用的「第一擊」,是相較於「第二擊」(second strike)而言,通常是核武議題的戰略用語;而傳統武器則是以「先制攻擊」(preemptive attack)、「還擊」(counter attack)的用語。若國軍採用的「自衛還擊權」,應屬於後者「還擊」的定義,具有高度的正當性。

蘇紫雲認為,在確定自衛權、武力使用的正當性後,便可頒布不同等級的「接戰規則」,由統帥部或軍事首長依當前的威脅與戰備等級,授權第一線與指揮官採取相對應的「接戰規則」,以有效自衛並消滅威脅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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