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保護言論自由、轉向多黨制是中國當務之急

秦新民(中國民主團結聯盟副主席兼總幹事)
感謝組委會邀請我出席第一屆中國國是會議。我已經來到美國近四十年了,在中國和美國都讀過新聞研究生班,也在中美兩國擔任過記者編輯。
這些年來我一直在關注中國國是。無論道路多麼艱難,無論是改良改革還是革命,也無論還要經歷多長時間,中國國體向自由民主法制人權的轉型,是時代潮流,大勢所趨,不可逆轉的。
我想重點談一下在中國轉型中,保護言論自由的重要性以及怎樣保護言論自由。
中共的獨裁專制的政權終將結束,新的民選政府和立法機構應該採取以下步驟來保護言論自由:
第一,憲法應明確規定:立法機構和政府不得制定法律或用行政手段來限制干涉言論自由。
就這一點來說,《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和聯邦最高法院解釋第一修正案值得借鑒。
第二,保護媒體獨立,建立獨立的監管機構來監督媒體行業,防止政府干預新聞報導和言論自由。
注意,這一監管機構的作用重點在於防止政府干預新聞報導和言論自由,而不是審查限制媒體行業。
第三,促進公民參與,通過鼓勵公民參與政治和社會事務,以及支援公民社會組織和言論自由的宣導者,來加強言論自由。
第四,提倡透明和開放的政府,建立透明的政府機制,確保政府決策的公開和透明,以便公眾能夠監督政府行為並提出意見。
第五,提倡多樣化和包容性,尊重各種觀點和意見的多樣性,防止對異議言論的打壓和報復,並促進社會對話和理解。
第六,加強數字自由,保護互聯網言論自由,防止對互聯網內容的審查和限制,同時提倡數字素養教育,説明公民更好地利用互聯網進行言論交流。

在一個民主國家中,包括罪犯和嫌疑人在內的弱勢群體的言論自由更需要得到保護。這是因為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它不僅僅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民主價值觀的體現。
弱勢群體通常更容易受到權力和社會壓力的影響,他們的言論更容易被剝奪或壓制。因此,保護他們的言論自由是確保社會公正和民主原則得以實現的重要一環。同時,這種保護也有助於揭示社會中存在的不公正和不平等,促進對弱勢群體的關注和支持。
此外,對罪犯和嫌疑人的言論自由的保護也有助於維護司法公正和人權。在司法過程中,他們應該有權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而不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或打壓。這有助於確保司法決策的公正性,並促進對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尊重。
在一個民主國家中,不受歡迎的言論自由更需要保護,因為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它確保了公民有權利表達各種觀點和意見,無論這些觀點是否被主流接受。保護不受歡迎的言論意味著保護了多樣性、辯論和言論的自由流動,這對於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至關重要。

美國歷史上有許多重要的例子證明了這一點。例如,言論自由的保護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得到了確立,這是美國獨特的價值觀之一。在20世紀60年代的民權運動中,許多宣導者的觀點和言論都是不受歡迎的,但他們的權利得到了法律的保護,最終促成了重大的社會變革。另一個例子是在美國最高法院的案例中,如《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法院強調了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即使言論可能會被認為是虛假或冒犯性的,也應該得到保護。這些例子都突顯了在民主社會中保護不受歡迎的言論自由的必要性。

在60年代的美國,民權運動宣導者面臨著強烈的反對和不受歡迎的言論環境。他們的主張挑戰了當時的種族歧視和社會不平等現狀,因此他們的言論經常遭到抵制、駁斥甚至暴力對待。然而,儘管他們的言論不受歡迎,但他們的權利得到了法律的保護,這主要歸功於美國憲法和司法系統的作用。

首先,《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確立了言論自由的原則,這意味著政府不能對人們表達的觀點和意見進行審查或干預。這一原則為民權運動宣導者提供了法律基礎,使他們能夠自由地表達對種族歧視和不公正待遇的不滿。

其次,民權運動期間,一些重要的法律案例為言論自由提供了保護。例如,1963年的《布蘭德堡訴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只有在言論明確構成對立或製造即將發生的暴力行為的危險時,才能對其進行限制。這一裁決進一步強調了言論自由的重要性,並限制了政府對言論的干預。

此外,民權運動宣導者和他們的支持者也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言論權利。他們積極利用法庭系統來挑戰對他們言論的限制和審查,通過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憲法權利。

總的來說,60年代民權運動宣導者的不受歡迎的言論得到了法律的保護,主要是因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確立了言論自由的原則,並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和鞏固。這為他們提供了在挑戰種族歧視和不平等現狀時,能夠自由表達自己觀點的權利和保障。

中國,一個擁有悠久歷史和龐大人口的國家,曾經長期處於一黨專政的體制下。然而,隨著社會發展和民眾意識的覺醒,中國逐漸意識到言論自由對於民主社會的重要性。借鑒美國、日本和臺灣的歷史發展經驗,中國從一黨專政轉向多黨制,努力實現言論自由的保護成為當務之急。

剛才已經論述了美國歷史上的經驗,通過《憲法第一修正案》和最高法院的一系列案例解釋,美國確立了言論自由的原則,保障了媒體的獨立性和新聞報導的多樣性。中國可以通過立法和政策調整,建立更加開放、多元的新聞傳播機制,允許各種聲音的存在和表達,從而促進言論自由的實現。

其次,日本的法治傳統為中國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日本歷史上曾經經歷過戰後的民主轉型,建立起完善的法治體系,保障了言論自由的實現。中國可以借鑒日本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加強對言論自由的法律保護和司法監督,確保公民的言論權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最後,臺灣作為一個擁有多黨制和民主體制的地區,為中國提供了成功的範例。臺灣通過制度政策改革,建立了民主的選舉制度和政治體制,為言論自由的實現提供了良好的環境。中國可以借鑒臺灣的經驗,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建立多元化的政黨制度和民主參與機制,促進言論自由的全面發展。

中國實現言論自由的過程需要在取消報禁、立法司法保障和制度政策改革等多個層面進行努力。通過借鑒美國、日本、臺灣等國家的歷史發展經驗,中國可以逐步建立起更加開放、民主的社會制度和文化環境,為言論自由的實現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

在蔣經國擔任臺灣總統期間,臺灣經歷了一系列政治改革,其中包括開放報禁和黨禁,標誌著臺灣從國民黨一黨專政走向多党制民主道路的開始。

蔣經國上任後,面對國內外的壓力和民眾的呼聲,意識到政治改革的必要性。1979年,蔣經國宣佈解除臺灣的報禁,允許私人出資辦報,結束了長達38年的新聞審查制度。這一舉措極大地開放了媒體環境,使得臺灣社會的資訊傳遞更加自由開放,催生了更多不同聲音的出現。

隨後,在1986年,蔣經國進一步宣佈解除了國民黨的黨禁,允許其他政黨合法存在和活動。這一舉措打破了國民黨長期以來的一黨專政地位,為臺灣的政治多元化和民主化奠定了基礎。隨著黨禁的解除,臺灣政治開始呈現出多黨競爭的格局,不同政治力量有了更多的表達和參與機會,政治生態得到了極大的豐富和活躍。

蔣經國在臺灣的政治改革過程中,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逐步推進政治改革”的發展思路,保持了政治穩定和社會進步的同時,為臺灣的民主化進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他的開放報禁和黨禁的舉措,為臺灣走向多党制民主的道路鋪平了道路,為臺灣民主化進程作出了重要貢獻。

臺灣的言論自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臺灣擁有多樣化的媒體,包括報紙、電視臺、廣播電臺和線上媒體等。這些媒體代表了不同政治立場和意識形態,為民眾提供了獲取資訊和表達意見的平臺。
2 臺灣有完善的言論自由法律體系,包括《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並規定了政府對言論的限制和監管。
3.臺灣的政治言論非常多元化,不同政黨和政治團體之間進行著激烈的辯論和對話。公民有權利表達自己的政治觀點和立場,而政治言論也得到廣泛的傳播和討論。
4.臺灣擁有自由開放的網路環境,公民可以自由訪問互聯網,並在社交媒體平臺上表達自己的意見和看法。政府對互聯網言論的審查和限制相對較少,網路言論自由得到了保障。
5.臺灣的學術界和文化領域也享有言論自由。學者和藝術家可以自由地開展學術研究和文化創作活動,表達自己的思想和創意,而不受到政治干預或審查的限制。

臺灣的言論自由體現在多樣化的媒體環境、法律保障、政治言論的多元化、網路言論自由以及學術研究和文化創作的自由等多個方面,為公民的言論權利提供了廣泛的保障和空間。

1997年修訂的《中華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並規定了政府對言論的限制和監管。

首先,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居住、遷徙、信仰、隱私及財產之權利。這一條款明確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確保公民可以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觀點。

其次,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及其它人身自由之行使,不得因種族、等級、語言、性別、生活資格、宗教、黨派、出生地、居住地、思想、原籍或其它情形而受限制。這一條款禁止政府以任何方式對公民的言論自由進行歧視或限制,保障了公民言論自由的平等和普遍性。

此外,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2條,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之行使,不得違背公共秩序或妨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這一條款,政府有權對言論自由進行必要的限制和監管,但必須符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中華民國憲法》通過明確規定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並規定了政府對言論的限制和監管的原則,為臺灣社會建立起了言論自由的法律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