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台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建國方案

「台澎法理地位」

一、 台澎乃殖民母國日本放棄主權的前殖民地,依戰後去殖民化之國際共識,應由原殖民地之住民及其後代(下稱台澎住民)依聯合國憲章所揭櫫之自決 (self-determination) 原則決定台澎之未來。

二、 在中英美三國所提出之《開羅宣言》中,雖然言明台澎應於日本投降後歸還中華民國,且在《波茨坦宣言》中言明《開羅宣言》必將實施,日本《降伏文書》中亦載明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惟因《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僅為戰時宣言,所可產生之法律效力上必須受正式簽訂之和平條約內容的拘束,且《降伏文書》只是日本表示其願意接受《波茨坦宣言》內所載條件之停戰協定,因此,這三份文件並不足以使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

三、 在《舊金山和約》中僅要求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但並未指明放棄之對象。由於《舊金山和約》對台澎主權之處置與《開羅宣言》所表達的意旨不同,且戰時宣言之效力須受正式簽訂之和平條約內容之拘束,故《舊金山和約》中關於台澎主權之處置安排基於「新法優於舊法」之原則優先於《開羅宣言》之規劃。從而,台澎主權即應依據《舊金山和約》之規定,自1952.4.28起處於「未定」狀態。雖然中華民國在《舊金山和約》簽訂前,就執拗地違反國際法堅持自己已經取得台澎主權,但後來也因為「反攻大陸」的幻想還沒破滅,而且還需要美國協防台灣,所以也接受了台澎主權未定的安排。

四、 中國雖未簽署《舊金山和約》,但因:

1. 於1952年仍被聯合國承認為中國代表政府之中華民國政權業以中國代表政府之身分與日本簽署《中日和約》(即台北和約)

2.《台北和約》是日本依據《舊金山和約》第23條之規定所簽訂,為《舊金山和約》的衍生條約。

3.《台北和約》中僅再度確認日本已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台澎主權,但未就台澎主權歸屬做進一步約定。

所以,中華民國亦已透過簽署《台北和約》之形式承認《舊金山和約》中取代《開羅宣言》的安排。基於禁反言原則,中華民國已不能持《開羅宣言》主張台澎主權屬於中華民國。

五、 中華民國之所以在台灣,乃是依據日本在同盟國總司令麥克阿瑟指示下發布之《一般命令第一號》之安排到台澎接受日軍投降,並於日軍投降後代表盟軍進行軍事占領以等待台澎主權之最終處置,因此,自1945.10.25起,中華民國政權便是以同盟國代表之身分對台澎進行管理。中華民國政權在台澎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實際上的意義是管理規則,而非國家憲法。

六、 雖然在《舊金山和約》於1952.4.28生效及《台北和約》於1952.8.5生效後,包括中華民國在內的同盟國已終止對日本的戰爭狀態,但因《舊金山和約》使台澎主權處於未定狀態而未決定其最終處置,且簽約之同盟國並未終止當初對中華民國政權的代管委託,因此,中華民國政權仍持續以同盟國代表之身分對台澎進行管理至今。

七、 一言以蔽之,中華民國政權、同盟國與台澎間的關係,是以同盟國為本人、以中華民國政權為受委託人、以「在台澎(主權)戰後之最終處置完成前維持台澎地區正常運作」為內容的代理委託關係。

「自稱『中華民國』之政治機構」

在台澎:

受同盟國委託合法代管台澎,但非法將台澎納為領土、台澎住民納為國民

1) 中華民國政權於1945年依同盟國委託,代理同盟國到台澎受降並管理台澎,以等待對日和約之簽署。故中華民國政權最初是依同盟國之委託「合法代管」台澎。並在台澎成立治理當局性質的行政長官公署(後來在中華民國政權僭越權限的併入領土行為中改制為台灣省政府)。

2) 此「代管」原本應該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終止,但因為舊金山和約僅要求日本放棄台澎主權而未決定最終歸屬,使得台澎的法理地位處於「未定」狀態。由於日本是向舊金山和約簽約國放棄台澎主權,所以台澎主權的處置在解釋上,應交由簽署舊金山和約之同盟國決定。又因舊金山和約在要求日本放棄台澎主權時,並未同時宣告終止同盟國對中華民國的代管委託,也未指派其他國家接手此管理工作,因此在簽署和約之同盟國對台澎主權歸屬做出最終決定前,中華民國政權與台澎的「合法代管」關係仍應繼續存在。

3) 由於簽署和約之同盟國對台澎主權歸屬至今仍未做出最終決定,所以台澎主權地位迄今仍舊未定,而中華民國政權也仍「合法代管」台澎。

4) 但此治理單位在代管台澎時,僭越其權限將台澎納為主權領土、將台澎住民強加國民身分。這類強行認定台澎主權歸屬、住民國籍的行為(如將台澎僭稱為領土、在憲法中明定終極統一以將台澎與中國合併等)皆屬片面之非法行為而無國際法上效力。

「建國方法」

台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提出之建國方法如下:

台澎部分:

1)取得治理當局執政權(總統、立法院過半數)後,進行法理真相教育及住民自決知識教育,將台澎治理當局跟治理金馬的中華民國政權明確切分。

2)治理當局提出預算案並經立法院表決通過,使用治理當局之人力、物力協助台澎住民設立臨時政府,並協助該臨時政府循國際慣例舉辦住民自決公投,完成建國、制憲程序。

3)在台澎新國家成立後,治理當局宣布終止代管,並將政務及資財和平移轉給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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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2019 台澎法理建國巡迴講座

【講題】維持現狀不可行.建國獨立向前行-從「最大公約數」到「台灣共和國」

【時間地點】

★高雄場:

◎3 月 24 日.週日.上午 10:00 起

◎高雄市大社區嘉誠里水哮巷 6 號

★台中場(主持人:鄭自才先生):

◎3 月 30 日.週六.下午 2:00 起

◎台中市中區民族路 23 號 3 樓

★台南場:

◎3 月 31 日.週日.下午 2:30 起

◎台南市仁德區仁義三街十三號

【講題】台灣的地位—過去、現在與未來

★台中場:

◎3 月 29 日.週五.晚上 6:30 起

◎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B1演講廳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