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吸大麻該除罪化嗎?

網紅Joeman、蕾菈及其丈夫因涉嫌持有大麻,遭警方搜索。雖經檢察官以無羈押與保釋必要而請回,卻也引起不小的議論,亦使單純吸食與持有大麻是否除罪之問題,再次浮出檯面。

持有毒品是重還是輕罪

大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屬第二級毒品,若意圖販賣而持有此等毒品,依此條例第5條第2項,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實屬相當嚴重之犯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大麻(第二級毒品)者,依法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實屬嚴重之犯罪。示意圖/KPCC:昆明防治中心粉專
意圖販賣而持有大麻(第二級毒品)者,依法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實屬嚴重之犯罪。示意圖/KPCC:昆明防治中心粉專

惟欲證明持有人是否有販賣意圖,有時很難有客觀證據,尤其是持有量極少時,更是如此,故若無法證明有此意圖,基於罪疑惟輕,就僅能以單純持有罪論處。

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大麻淨重在20公克以下,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若超過20公克,依同條第4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因單純持有大麻,罪刑都不算重,皆屬可為緩起訴之範疇,若非屢次被查獲,檢察官起訴的機率不會太高。

吸大麻是犯人還是患者

至於吸食大麻,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惟依同條例第20條第1項,若為初次吸食或勒戒完畢3年後再吸食,檢察官就應向法院聲請勒戒,即所謂勒戒先行制度,僅有在強制勒戒完畢3年內再吸大麻,檢察官才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來起訴。

對單純吸食大麻者,現行法係採「除刑不除罪」原則,將吸毒者視為病人而非犯人,優先予矯治(勒戒先行),以期達再社會化之目的。示意圖/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粉專
對單純吸食大麻者,現行法係採「除刑不除罪」原則,將吸毒者視為病人而非犯人,優先予矯治(勒戒先行),以期達再社會化之目的。示意圖/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粉專

惟此等起訴並非強制,無論是初次,還是再次吸食,檢察官皆可依據同條例第24條第1項,基於特別預防之考量來為緩起訴處分,並要求吸食者自費完成戒癮治療,若未履行,才會將之起訴於法院來判刑。

從此過程,可看出現行對單純吸食大麻者,乃採取除刑不除罪之政策,即不再將吸毒者當成是犯人而是病人,就會採取矯治優先的轉向處遇,以能達到再社會化之目的。

惟不論是法院裁定勒戒、還是檢察官緩起訴附帶要求毒癮治療,總帶有強制性,且有期間限制,其所能帶來的防治效果,肯定相當有限。若果如此,是否有必要將單純吸食與持有除罪化,而委之於社區治療,實有檢討之必要。

大麻除罪化若只是訴求「買者無罪、賣者有罪」,大麻市場就仍處於地下化,因毒品所衍生的犯罪與幫派問題,不但不會減少還可能惡化。示意圖/綠色浪潮粉專
大麻除罪化若只是訴求「買者無罪、賣者有罪」,大麻市場就仍處於地下化,因毒品所衍生的犯罪與幫派問題,不但不會減少還可能惡化。示意圖/綠色浪潮粉專

除罪化可能的問題

只是將單純吸食與持有大麻除罪,若還保留種植、製造、運輸或販賣大麻等罪,即買者無罪、賣者有罪且刑罰極重下,大麻市場就仍處於地下化,因毒品所衍生的犯罪與幫派爭搶大餅等問題,顯也不會減少,甚至可能擴大,致對社會治安帶來一定的危險。

再來,就是在吸食與持有除罪化後,替代國家勒戒的社會矯治機制與機構,是否足夠完備,也會是個難題。尤其如何防制18歲以下的兒少取得大麻,實更屬一大挑戰。

最好的刑事政策

總而言之,爭論不休的大麻除罪化,必須有相關衛生健康等之配套,甚至社會安全網之補強,恐非僅靠修正幾個法條所能解決。畢竟,就如德國刑法大師李斯特(Franz Ritter von Liszt)所言,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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