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從房仲雙雄訴訟爭議 看網路時代「新型態不公平競爭」如何解?

信義房屋、永慶房屋是台灣兩大房仲業者,近年卻經常因官司訴訟鬧上新聞版面。   圖/本刊資料照片
信義房屋、永慶房屋是台灣兩大房仲業者,近年卻經常因官司訴訟鬧上新聞版面。 圖/本刊資料照片

[Newtalk新聞] 信義房屋永慶房屋是台灣兩大房仲業者,近年卻經常因官司訴訟鬧上新聞版面。近期台北地方法院民事一審判決出爐,認定永慶房屋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好房國際(即網路媒體「好房網」)先製造對手信義房屋的負面新聞,接著在數位平台購買信義房屋品牌關鍵字投放廣告,有造成信義商譽損失之虞,不僅違反《公平法》,還須賠償信義300萬元。

此次的司法攻防,也燒出網路時代兩大問題。根據《今周刊》分析,針對新型態的不公平競爭,負責處理妨礙競爭行為的公平會,日後應該如何規範?再者,當數位平台成為部分業者購買關鍵字廣告、散播競爭對手負面訊息的新工具,當前,台灣卻尚未有法規可向這些平台問責。

信義房屋指控,永慶房屋利用董事長孫慶餘妻子林淑貞擔任負責人的「好房網」,屢次報導信義房屋偏頗不實的負面新聞、影片,還花錢投放關鍵字廣告,涉嫌侵害信義房屋名譽與商譽。法院一審判決,永慶房屋與好房網確實關係密切,而負面新聞、影片、關鍵字廣告等,恐有誤導消費者,甚至讓信義房屋潛在客源有流失之虞,已經構成違反《公平法》,也不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

根據《今周刊》報導,過去,信義房屋曾經兩度檢附資料向公平會提出檢舉,但公平會當時主張,此案應採「先司法、後行政」,需依法院判決結果,公平會才能做出裁量;唯如今一審判決出爐,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卻告訴《今周刊》記者,信義房屋若提出新的檢具,公平會都會根據司法判決列入參考,不過,儘管台北地院已經認定永慶房屋違反《公平法》,但法院是審查民事侵權行為等,公平會則是審查是否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即便是同個法條,著眼點也會不同,雖然尊重並參考司法判決,卻也未必會按法院判決作為判斷依據。

雖然如此,《今周刊》訪問前公平會委員、輔大法律系教授陳榮隆,陳卻提出不同看法。陳榮隆指出,如果一案同時違反《刑法》及行政法,通常會讓司法先行,因為秉持「重罪吸收輕罪」精神,擔心出現重複開罰,不過,這只是涉及《刑法》涵蓋的部分,在行政法範疇內,如果公平會判斷有可能影響市場秩序,則可先要求業者暫停行為,否則若完全不處理,就只能由當事人自行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陳榮隆認為,若是如此,公平會本質應是維持市場秩序,角色應該更積極,而非消極以「先司法、後行政」為由,持續放任市場干預行為,導致市場秩序被破壞得更嚴重。他也認為,該案中,永慶房屋行為特殊,一條龍式先報導新聞,後又購買關鍵字廣告,公平會更應納入案例,對未來規範市場行為,將具有參考價值。

此外,針對數位平台儼然已成為部分業者購買關鍵字廣告、散播競爭對手負面訊息的新工具,《今周刊》亦訪問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秘書長、律師蔡步青,他指出,一般關鍵字爭亦可分為兩種行為,一種是搭競爭對手名字的便車,拉抬自家商品或品牌,另一種則如此次兩大房仲業者之爭,而台灣目前並沒有向歐美國家,訂定規範購買關鍵字違法行銷的專法,一旦此案三審定讞,可望讓關鍵字負面行銷的行為樣態,未來更具啟示性。

對此,永慶房屋回應《今周刊》稱針對此案已經上訴;此外,永慶房屋也表示,第一,信義房屋所指關鍵字廣告為刊登於《鏡週刊》的一篇文章,全文未提及其他仲介品牌;第二,限制永慶房屋購買關鍵字,將使永慶房屋營業自由及言論自由都受到限制,如果日後永慶要做公益回饋社會,或是創新服務,都不能投放此類廣告?可見判決不合理;第三,永慶房屋與好房網分屬各自獨立經營的獨立法人,彼此屬於不同行業領域,也沒有從屬關係。

而針對永慶房屋之回應,信義房屋則依判決書所載回應,台北地院是因為永慶房屋及好房國際同以信義房屋關鍵字,投放多篇與信義房屋相關的扭曲負面報導,故禁止永慶房屋及好房國際購買信義房屋之關鍵字,而且,法院也認定,永慶房屋購買信義房屋關鍵字的行為,對信義房屋之名譽權、商譽確實造成重大損害,至於永慶其他購買關鍵字的行為,法院並未禁止;其次,關於永慶房屋與好房網之間的關係,判決書中明確認定,兩家公司負責人為配偶關係,同時好房網負責人林淑貞亦為永慶房屋之共同創辦人及股東,兩家公司之間關係密切,已是不爭事實。

文/楊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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