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從5億高中生案談國民法官如何面對輿論

台中賴姓高中生傳有承繼龐大地產,卻與另一男子結婚登記後,墜樓身亡,引發是否謀財害命的議論,也成為媒體追逐的對象。從今年開始,因故意犯罪而生死亡結果,須由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來合議審理,該此等案件皆屬重罪,要不受媒體關注,實屬不可能;此次高中生案未來若起訴,就必須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是否可能完全排除法庭外的干擾與影響?

有辦法排除偏見者嗎?

於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雖候選國民法官是隨機產生,但仍須經由選任程序(voir dire),才能產生六位國民法官,檢辯雙方可從對候選者的詢答過程,以來排除有偏見者;尤其當事人各有四名無庸附理由的剔除權,就必成為檢辯雙方,排除已受媒體污染的候選者,只是此等權利,因毋庸附理由,某些未具偏見者是否因此被有意排除,有待時間觀察。

選出國民法官後,依國民法官法第15條第9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是屬國民法官的消極資格,同時依據第35條第1項,即便是在擔任國民法官後,若有發現其有妨害司法公正,法院仍可將之解任;凡此條款,雖是為保證審判公正,但因審判公正與否,乃屬極不確定之概念,故為避免法官的恣意決定,在解釋上,不僅得聽取雙方意見,也屬最後的手段。

台中賴姓高中生在繼承鉅額遺產後身亡,賴生的生母認為與爭產有關。圖/翻拍TVBS新聞畫面
台中賴姓高中生在繼承鉅額遺產後身亡,賴生的生母認為與爭產有關。圖/翻拍TVBS新聞畫面

起訴狀一本可防止預斷嗎?

而在現制,檢察官起訴時,會將相關卷證一併移送法院,這些多對被告不利且未經檢驗的證據,易使司法者產生預斷,故於國民法官法裡,起訴狀不能記載可能產生偏見的內容,亦不將相關卷證移送法院,目的自在保證審判公正性。

依此而論,被告過往的生活經歷,尤其是犯罪前科,即所謂品格證據,常於現行審判被提出,凡此證據,實與本案無關,反會使人產生預斷;故於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對這些與本案無關的品格證據,原則都應加以禁止,只是此等證據禁止,並未於國民法官法或刑事訴訟法中明文,僅出現在司法院所頒布的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21條,也僅有一條文,實難防止品格證據,繼續被提出於法庭。

無法完全排除審判外資訊

來到正式審判,除審判長必須告知國民法官須謹守罪刑法定、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等基本原則外,更應提醒國民法官,只能依審判期間所展示的證據為判斷,任何法庭外的資訊,因屬傳聞,自不具有證據能力,尤其是媒體報導,不僅多屬片段,又非經過檢驗,自不能為審判之依據。

惟審判不可能一日完成,在國民法官法並無規定,國民法官於審判期間必須加以隔離之下,就得讓其回家,即使審判長告知每位國民法官回家後,不能與人談論案件內容,也不要接觸本案法庭外的資料,若將審理所知秘密外洩者,將面臨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罰,但於現實,根本無法監控,實難禁止國民法官上網查詢被告相關資訊,甚至有可能是大眾對此案的討論。

如此,除了影響審判公正性,也可能使國民法官產生極大的心理壓力,自動聲請解任的機率就會升高,致影響國民參與審判的意願。

現行法雖設防護機制,防止國民法官被外力干預,惟目前保護機制大多針對事後,且具體措施亦屬空白。示意圖/總統府提供
現行法雖設防護機制,防止國民法官被外力干預,惟目前保護機制大多針對事後,且具體措施亦屬空白。示意圖/總統府提供

防止外力干擾的難題

為保證國民法官不受外力干預,國民法官法設有相對應的法律防護機制,如意圖影響審判,而對國民法官或其家屬所為的犯罪行為,依國民法官法第96條,都須加重1/2之刑罰;或為干預審判而想接觸國民法官者,依國民法官法第98條,亦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凡此規範之目的,即在防止國民法官免受外力干預,惟目前的保護機制大多針對事後,在可想見的未來,某些極受矚目的案件,仍無法避免外界在當日審判結束後,試圖與國民法官接觸,而國民法官法第42條雖賦予審判長,針對國民法官保護之裁量權,但具體保護措施卻屬空白,且審判長是否可以保護國民法官之安全,而對其加以隔離,實也無法在法條中找到依據。

對國民法官的保障是國家義務

擔任國民法官雖是國民法定義務,卻不代表必須無怨無悔付出,也因此,在新制度剛剛實施,但明顯對國民法官相關保障有所不足下,就得加快補強配套措施,畢竟,對國民法官的保障,絕對是國家的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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