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看看紅火案 想想阿扁

紅火案纏訟逾17年,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更二審獲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認定他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判決無罪。可上訴。
紅火案,發生於2004年間的台灣金融內線交易弊案。2004年,因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鼓勵金融機構合併,中信金控預備入股兆豐金控。在辜仲諒指示下,張明田等三人經由子公司紅火公司,贖回公司債,操縱兆豐金控股價,從中獲利新台幣十億元。
張明田等三人被控告違反《證券交易法》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銀行法》背信罪。新台幣十億元獲利中,辜仲諒侵佔了三億元,因此辜被控違反《證交法》及《銀行法》背信罪。
特偵組指控,辜仲諒將三億元獻金交給阿扁家,也被視為是陳水扁家庭密帳案衍生的系列案件之一。但在此案二審後,辜仲諒改口聲明三億元獻金流入陳水扁家庭的說法是偽證。
既然如此,阿扁的案子應該也可以告一段落了吧?阿扁對金改有功,卻有罪,相較於38年前的十信弊案的小蔣,簡直是小巫見大巫,是否雙重標準?與兩蔣與228事件與白色恐佈的所犯的罪,更無法相提並論。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307175006.aspx
阿扁一生為國為民,功勞超過兩蔣,卻沒有兩蔣屠殺與迫害人權的事實,無論從美麗島事件的辯護律師、台北市議員、立法委員、台北市長,直到總統,做甚麼像什麼,絕對對得起國家與人民,如老人年金的實施、員山子疏洪道的建設,均造福萬民,卻被國民黨污衊為貪污,還有司法人的不公.。
有人說阿扁自己承認貪污,然而阿扁是說他選舉花費與結餘款沒有誠實申報,這算貪污嗎?國民黨更扯吧?確實也是如此,畢竟他擔任總統第一年就自動減薪一半,後來連總統專屬的國安密帳都還給國家。
阿扁曾經冒著生命威脅與生意的損失,在戒嚴時期為政治犯辯護,會是為了升官發財才從政嗎?恐怕只有國民黨人才是吧?看看他們人人家財萬貫,便知分明,居然做賊喊捉賊!
反觀馬英九,也曾被檢察官侯寬仁以貪污罪名起訴,最後遇到一位”愛國(民黨)”蔡姓法官,以宋朝公使錢與大水庫論為他開脫,這位法官就是曾經判阿扁有罪的人,若無雙重標準,沒秉公辦案,其誰能信?
兩蔣與馬英九所犯的罪行遠大於阿扁,所受待遇卻截然不同,如兩蔣至今還被當偉人致敬,馬則不只享受總該禮遇,還能國內外到處走,而阿扁則是有罪在身,不只沒有總統禮遇,言論與行動更是備受限制,若說沒雙重標準,誰信?
我看司法是不會給阿扁公道了,只有總統特赦一途。台灣人一定要當自己的主人,司法也要改革如同統一後的德國,類似扁案才有公正審判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