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評論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對蔡英文總統「博士論文爭議」的聲明

(筆者按﹕本文原係一張私人信回答王泰澤教授的問題。經王教授的同意把它公開)

泰澤兄﹕

你 (10/15/2019) 問我10月14日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以下簡稱教授會)發表的聲明,是否符合教授會發表聲明的程序。我只能用我所知道的教授會來回答你的問題。我要分做幾個段落來說我的意見。

一、教授會成立的目的和宗旨

1980年高雄美麗島事件發生以後,很多台灣的領導人物被捕入獄。當時,我在紐約的福丹大學法學院教書。我接到在芝加哥大學任教的廖述宗教授的電話。他說在北美洲的台灣人在學界教書或研究的有數百人,他要創立一個教授會,用政治力量來拯救在台灣被國民政府抓去關的人,希望我加入組織。早在1962年我到芝加哥大學讀書時,廖教授已經在那裡教書多年。彼此知道我們在政治上的觀點和立場相近。我欣然同意,做為原始會員。因為這個會是免稅的非營利團體,其宗旨不能有政治目的,尤其是牽涉外國的。從1980年教授會成立到2000之間20年,我當了5年的理事。也就是說,到2000年時,教授會存在的20年期間,有四分之一的時間,我以理事、副會長、會長的身份參與了教授會的運作。

在頭20年,教授會做了很多事情,包括對外基於教授會的理念發表聲明。在程序上,教授會的章程 (Constitution)和會規 (Bylaws)沒有規定發表聲明的程序。實施上,聲明的事項是由會長或理事提出理事會討論後,表決而由會長發表。因為會長代表教授會發表教授會的意見和立場,會長除了代表教授會發表理事會授權的聲明以外,不自己發表自己私人意見的文章,以免外界誤解會長自己的意見是教授會的立場或主張。

二、教授會的聲明

教授會常常對台灣有關的政策或言論,基於教授會的宗旨和理念發表立場和主張。但是,教授會的章程 (Constitution) 中有一項對教授會的活動,包括發表聲明,有禁制。章程第五條有如下的規定﹕ Article 5 “No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activities of the association shall be the carrying on of propaganda, or otherwise attempting to influence legislation, and the association shall not participate in, or intervene in (including the publishing or distribution of statements) any political campaign on behalf of any candidate for public office.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provision of these articles, the association shall not carry out any activities not permitted (a) by a corporation exempt from federal income tax under section 501(c)(3) of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54 (or the corresponding provision of any future United States Internal Revenue Law) or (b) by a corporation to which contributions are deductible under section 170( c)(2)of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54(or the corresponding provision of any future United States Internal Revenue Law)”。

亦即 [節譯上段英文]「教授會,和美國稅法,禁止(教授會)做任何政治活動﹔支持或替任何公職候選人宣傳,站台。」這個行為的禁制也包括教授會分會的活動。此項禁制載於教授會登記在伊利諾州政府的組織章程上。在法制位階上聯邦法和州法高於章程(Constitution),章程高於會規(Bylaws) 。故理事會無權依會規(Bylaws) 第三條的權限做違背章程的行動發表聲明。再者,教授會從來沒有對某個人的言行或不關公共的事務發表聲明。那些事務,不是教授會要或應該牽涉的。

三、10月14日教授會發表的聲明

你的問題是10月14日教授會發表的聲明,沒有經過會員表決同意,是否違背教授會發表聲明的程序。我認為沒有違背教授會的章程 (Constitution) 和會規(Bylaws)。此次教授會發表的聲明有兩個議題。一個議題是林環牆教授的報告。另一個議題是蔡英文的 Ph.D. 的論文。兩個議題雖然相關,實質不同。就聲明的內容有幾個問題可以討論。第一個問題有關聲明的性質;第二個問題有關聲明中的爭點和證據;第三個問題有關教授會發表聲明的目的。以下我把這些問題表示我的意見。

四、聲明的性質

10月14日教授會發表的聲明的內容對教授會是一個很異常的聲明。我沒有看過教授學會以前發表過類似的聲明。該聲明有關的要點是 (a)就一件文件是否是 Ph.D. 的論文和 (b) 蔡英文有無 Ph.D.的論文。這兩個議題與政府或國家的政策或行動無關,更沒有牽涉到教授會的宗旨和理念。不過,教授會既然發表了聲明,我就來做一個分析。

無Ph.D. 論文爭論 教授會輸掉議題

五 (一) 、聲明中對第一個議題的爭點和證據

在評論爭點的辯論以前,先就一條證據法則解說一下。對一種(個)事務(事情)的「有或沒有」、「存在或不存在」兩方有爭議時,主張「有」或「存在」的一方負有舉證(拿出證據)的責任。因為,如自然法則一樣,「無」和「不存在」的事務(事情) 是不可能證明的。

我先來討論第一個議題中的要點之一。教授會的聲明說,林環牆教授說蔡英文總統沒有 Ph.D. 的論文是在抹黑蔡英文總統。我讀了林教授40幾頁的原始報告,是林教授去倫敦大學政經學院婦女圖書館,親身審查寄存那裡的一本黑皮書後寫的報告書。他的報告結論是「在倫敦大學政經學院婦女圖書館的黑皮書不是 Ph.D. 的論文」。姑不論是誰的,以免混淆爭點(Issue) 。另外,林教授的報告也說,從其他資料查不到蔡英文寫的論文。

教授會的聲明中說「甚至有人指控 LSE 與蔡英文同謀造假。」自聲明的後文「前會長林環牆的言論不代表協會立場。」看來,很顯然上述的「有人」在指林環牆教授﹔也就是說林教授的結論是不實的。教授會這一段聲明顯然是針對林教授的報告而言。

果如此,聲明中的爭點是「在倫敦大學政經學院婦女圖書館的那本黑皮書是不是一本 Ph.D. 的論文?」林教授說不是,在他的報告中有詳細的說明。但是,教授會的聲明中,對這個爭點並沒有表示意見,更談不上提出什麼證據。要反駁林教授的意見,只有教授會會員或其他學者親身去倫敦大學政經學院婦女圖書館,審查存在那裡的一本黑皮書以後寫報告說「那本黑皮書是一篇 Ph.D.的論文」。這樣才能就這一個爭點有兩個不同的證據來做審查而採證。教授會的理事們是否盡職地在表決贊同發表聲明以前,做這種證據的調查和採據的審斷,我不得而知。不過不知道也沒有關係,因為,聲明中對這個爭點未做任何聲述,在法律上因為「沒有答辯」而輸了這一個議題的爭論。

只引用他人的話 卻未積極拿出證據

五 (二)、聲明中對第二個議題的爭點和證據

教授會的聲明中第二個議題是蔡英文的 Ph.D. 的論文。這個議題的爭點是蔡英文有沒有 Ph.D. 的論文。林教授的報告經過檢驗許多文件,指出其中不少互相矛盾的資料,而結論說所有證據都無法證明蔡英文有 Ph.D. 的論文,除非蔡英文拿出幾個她應該有的文件。

教授會的主張是蔡英文有 Ph.D. 的論文,但是並沒有積極拿出證據證明或指出已經出現的兩三個版本那一版本是蔡英文的 Ph.D. 的論文。教授會只引用他人的話來支持他們的意見和主張。教授會的聲明中指出「日前總統蔡英文母校倫敦政經學院(LSE)發布聲明,重申蔡總統的法學博士學位為真,且當年圖書館也確實有收到該博士論文。」所謂「日前。。。聲明」該指10月8日倫敦政經學院公共關係處發表的聲明。政經學院公共關係處發表的聲明繼續說「總圖書館的記錄顯示收到一本(論文) 並送去 IALS。。。蔡博士最近以FAX送給倫敦政經學院圖書館私人保存本《不公平交易行為和安全設施機制》在圖書館閱讀室供人閱讀。」倫敦政經學院公共關係處發表的聲明,語氣上意指該私人保存本就和原先送去 IALS 的論文一樣。但是,林教授在他的報告中已指出「該黑皮書不是 Ph.D. 的論文。」看來,教授會所依賴的倫敦政經學院公共關係處發表的聲明內容本身有問題。雖然有人質疑倫敦政經學院公共關係處發表的聲明的來源,這一點不是在這裡討論的範圍。現在,各方,包括林教授,都在等待蔡英文總統拿出她的 Ph.D.論文,因為就兩三個出現的版本,閱讀過的人沒有一個人說有一篇是 Ph.D. 的論文。

指責林環牆抹黑蔡英文卻未提證據

六、教授會發表聲明的目的

教授會10月14日發表的聲明,一方面指責林環牆教授抹黑蔡英文,一方面主張蔡英文有 Ph.D. 的論文。但是教授會就兩項主張都沒有正面來證明。

教授會的聲明最後說「蔡英文已就論文事件控告賀德芬、林環牆等人妨害名譽。」我不知道聲明提起控告的事有何作用和目的。是不是來加強教授會聲明的可信度?須知,指出蔡英文控告兩個人妨害名譽不能取代教授會提出論文的舉證責任。或者教授會的聲明用蔡英文刑事控告兩個人的事來恐嚇林教授?在台灣,就妨害名譽可以告刑事罪。妨害名譽之訴,依中華民國刑法是告訴乃論。也就是說,要有自稱受害者告到檢察處,檢察處才受理。盡職的檢察官必會調查證據,先訊問告訴人,被告的那個言論妨害了告訴人的名譽。妨害名譽罪最好的抗辯,除了「我沒有說」以外是「說的話是事實。」林教授的報告都是根據事實而來,說的話都有根據。再者,依上述證據法則,林教授不必,也不可能證明論文不存在。反而,主張「被告說找不到論文是講假話」的蔡英文,她必須拿出論文來證明被告講假話而妨害她的名譽。

事實上,蔡英文要告林教授刑事在訴訟法上也相當困難。第一,台灣的法院對住在美國的林教授沒有管轄權,只能請求美國的法院協助。第二,妨害名譽在美國是民事問題,美國的法院可能協助刑事案件,但不會插足民事案件。第三,就算刑事案件,台灣的法院要求美國的法院協助,必須提供相當有力的犯罪證據,如蔡英文這一件,包括提示蔡英文的論文。所以,教授會的聲明恐嚇不了林教授。

如果以上兩項都不是聲明的目地,教授會是不是用此次的聲明在替蔡英文解圍,讓她安心競選連任中華民國的總統﹖不會是吧。因為是的話,教授會難免涉嫌參與公職人員的選舉,不但違背前述教授會的章程第五條規定(見上面二、教授會的聲明),也觸犯美國的聯邦法律。

作者新著﹕The One-China Policy: State, Sovereignty, and Taiwan’s International Legal Status. Elsevier, Oxford (U.K.) (2018) 《一中政策﹕國家,主權,和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耶色威出版社,英國牛津 (2018) ) 。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