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陳青旭案基本探討:「杜絕違法」非執行署的職權
有關行政執行署的職權,可否擴張到「杜絕違法」的威嚇目的?行政執行法的法定職權,即第2條:「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再揆諸法條全文,根本就沒有「杜絕違法」這種職權,現在聲稱表面為杜絕違法,但卻超越法律,可濫行宰殺人民的權力,可不慎哉!
何況,在執法不遵守法律、不依據個案的執行,為新聞發佈,竟擴張到所有的前案資料的公然洩露,要屬不當,且涉及違法。
尚且,執行不恪遵證據,無中生有,用偽造變造、不實登載的資料 ,對人民「橫加討伐」,侵害人民的生存、自由、財產法益,更是公權力的「濫權違法」行為。
簡言之,政府機關設官分職,各有所司,不容讓某ㄧ個機關,罔顧其職權範圍,進入誇誇其談「杜絕違法」,動輒指摘人民;實際上,卻極可能堂而皇之就進入到「濫權違法」的惡行昭彰途上。
去年(2020年)5月6日行政執行署副署長陳盈錦,在行政執行署舉行記者會,竟然說出「類似全權主義」的說法:「但對於刻意欠繳、視法律於無物之義務人,也會堅定執法,妥適選擇執行之方式,杜絕違法義務人之僥倖心態,以實現社會公義。」,這種執法宣戰言詞,全然與行政執行法的「依法執行」精神背道而馳。
陳盈錦副署長記者會有民視、三立、TVBS電子媒體及多家文字媒體前往採訪。圖/陳志龍提供
陳盈錦並且當場秀出「陳宅貼有查封照片」數張,對於因1.8萬交通罰單3層祖厝遭法拍的陳青旭,可謂予以致命的追擊。因此數張照片的出現,與「杜絕違法」宣示,即讓陳青旭案的侵害效應,產生置入極為爭議的二極紛爭。
陳盈錦列舉陳青旭8大違法,為此,各大媒體紛紛到陳青旭家採訪,認為既出明確有查封照片,陳青旭前稱沒有查封照片,則信用度堪慮。該數照片,足以讓陳青旭案系爭關鍵點:「無查封照片」的主張,產生「ㄧ刀斃命」的證據證明的超級強效。
執行官雙手舉起多張「貼有封條的查封照片」。圖/陳志龍提供
陳盈錦5月6日當日的新聞稿(參考文末附件)就正常法律人而言,實屬匪夷所思的一篇類似「出師表」的「討伐人民」;而不似行政執行機關應守其「個案執行」。多位法律實務專家,期期以為不然。要筆者撰文指出,不容此類「超越法定職權」做出射程範圍擴張,以匡我國行政執行的正軌。
舉證貼查封公告照片,照片中是監理站專員吳O榮的許姓友人。圖/陳志龍提供
執法不可超越法定職權
陳盈錦記者會的目的,如其所述,頗引眾人關注:
1.陳盈錦強調「目前外界有所誤解部分」,然此記者會非但無釐清誤解,反而更徒增外界新誤解。
2.本件義務人「當知悉相關查封執行事實」!陳盈錦指出108 年 9 月 8 日下午 17 時 26 分(即宜蘭分署執行第 1 次拍賣系爭不動產與第 2 次拍賣期日之間)......被攔檢開罰單」就會自然知道「房地被拍賣」的跳躍邏輯!
對此「當知悉」的質疑:執行署認為陳青旭有神仙超能力者?以超越時空的「神聯想」(可以穿越時間、空間,知道他家已遭到查封、拍賣?)來指控陳青旭?
若就時地事三要素,觀察執行署的「胡亂指控」:確實時間:(簡稱A時):
第一次拍賣日:108年08月05日上午10:30/第一次減價拍賣日:108年08月26日上午10:30/第二次減價拍賣日:108年10月07日上午11:00。
拍賣地點:(簡稱A地):宜蘭分署基隆行政執行官辦公室: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69號。事件:拍賣、投標(簡稱A事);但比較其標題的「當所知悉事項」的認定(真的是無的妄測),時間:108年09月08日週日下午17時26分(簡稱B時,執行官署早已經下班了),地點: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一路211號前(簡稱B地),事件:因為交通罰單被攔檢,車輛被強制保管(簡稱B事);當知悉:「當知悉相關查封執行事實」!但是請告訴我們........陳青旭如何能知悉?超越時間(在B時間,可以去到A時間的哪一個時間?)超越地點(在B地點,可以去到A地點?姑且不論時間日期不同、上下午不同;單就A地與B地相隔車程在15-20分鐘。)(陳青旭有千里眼?)
3.陳盈錦稱陳青旭「平時都在外地打零工沒回家」,顯有隱瞞,所述不實。外地打零工,並不代表「週日」就不能回家?陳青旭又能隱瞞什麼?
4.為何陳盈錦要公告讓人周知,與本案無關的71件個人資料:「總案件數為 71 件,含94至96年度綜所稅案件4件;91、94、95 至 99 年度健保案件 56 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 11 件」,動機無不啓人疑竇。
5.「炊煮食物及收取外界訊息之家庭用品,依法不得查封。」其主張動產不能查封,進而查封不動產,就有理由。真的目的,無非要正當化查封拍賣的合法性。
6.在新聞稿第(四)點,指出:《確實》有依法張貼查封揭示封條。義務人指稱宜蘭分署查封系爭不動產未張貼封條云云, 經查宜蘭分署執行人員《確實》於 107 年 4 月 27 日前往系爭不動產所在執行查封揭示,並於系爭不動產大門上張貼查封公告(封條),此有當時承辦書記官提出張貼查封公告(封條)於義務人住所大門門板上之照片在卷可稽,本署復訪查當時在場之移送機關代理人,亦《證實》確有此事, 故宜蘭分署《確實》已依法於系爭不動產揭示張貼查封公告 (封條),應可認定。」。
圖中有警察、鎖匠、地政事務所人員、監理站專員吳O榮。圖/陳志龍提供
當日,在某電子媒體,尚重複播出有執行官「高舉」查封數張照片,並以「舉證貼公告、執行署秀照片反擊」文字圖片作為證據。影響社會視聽甚鉅。
至於陳青旭對陳盈錦等提起自訴案,涉及的是公權力機關涉嫌偽變造文書罪、不實登載罪的證據及其證明,且「討伐檄文」侵害人權,其關鍵事項有:
1.若執行署早就拍好了「貼封條的查封照片」,為什麼遲遲不拿出來?究竟有什麼擔憂?
2.執行署陳盈錦副署長,在109年5月6日舉行記者會,秀出「關鍵的查封數張照片」,詎知,此數張照片,竟涉及被質疑恐有移花接木、事後偽拍照的刑事責任。
3.為何執行署,非要秀出這原本不打算出示的照片不可?其目的、動機,只是要表明真相嗎?有無硬要拍定這筆房地產?難道有涉及什麼開發利益或難啓口的動機?
4.在2020年「補舉證」的貼封條照片,是誰製作的?怎麼做的?
5.其宣稱是2018年4月27日就貼了封條,破綻:照片內竟然有2019年才裝的冷氣,這種穿幫大烏龍照片在網路上瘋傳,讓行政執行署成了笑柄,也丟盡公務員的臉。
6.陳青旭於2020年底提出自訴,控告執行署副署長、宜蘭分署書記官、基隆監理站專員3人偽造文書罪、妨害名譽等罪。
吾人現靜候法官本於客觀公正,就照片的純正與否,及「討伐檄文」所涉濫權侵害,就證據證明,詳為證據調查,亦讓行政執行機關納入法定職權的軌道。
綜前所述,陳盈錦副署長,當日的記者會,並不是本於行政執行法規定職權行使,而竟是擴張到「杜絕違法」,可謂是「濫權」行為,然更不應該者,還涉及不實證據、跳躍邏輯思考,跳躍時空、舖天蓋地式的「討伐人民」,也就是「侵犯人權」作出甚為違法行為的例子。
本文僅就行政執行署的法定職權範圍,探討陳青旭遭受到的指責,是否後者陳青旭的人權,被官員以超出「行政執行法」規定的行為,而受到迫害。
就教於方家,共同找出其職權範圍,予以監督;進而能使行政執行機關,遵法守法,則善莫大焉!
(附件)
陳盈錦新聞稿指出:「有關報載陳姓義務人僅滯欠交通罰鍰 1.8 萬元, 卻被宜蘭分署拍賣房屋,本署目前相關調查進度說明如下:
有關報載陳姓義務人僅滯欠 1.8 萬元,卻被本署宜蘭分署拍賣其名下房屋及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乙事,義務人及第三人向宜蘭分署聲明異議,本署於收受宜蘭分署聲議案卷宗後,即分案調查,訪查相關人員,謹就目前外界有所誤解部分,而已初步釐清之事實說明如下:
ㄧ.就本件相關基礎事實部分
(一)義務人欠繳狀況及欠繳原因
1. 宜蘭分署曾受理之義務人總案件數為71件,應納金額合計31萬3,682元,含94至96年度綜所稅案件4件,合計4萬9,933元;91、94、95至99年度健保案件56件,合計19萬1,149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11件,合計7萬2,600元;經宜蘭分署執行後,徵起金額合計6萬4,312元。
2.大部分案件義務人欠繳未納,因執行期間屆滿而結案,目前尚有2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未結,滯欠金額合計1萬8,000元。
(二)本件相關通知均合法送達
1. 送達證書上義務人之母之簽名,確係由陳母本人所簽
2. 相關文書郵務士(郵差)都有張貼領取掛號郵件通知於門首
(三)本件義務人當知悉相關查封執行事實義務人陳稱平時都在外地打零工沒有回家,所以不知宜蘭分署有相關查封執行事實云云。經查,義務人曾於108年9 月8日下午17時 26 分(即宜蘭分署執行第1次拍賣系爭不動產與第2次拍賣期日之間)在住所即系爭不動產巷口附近之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一路211號前,因無照酒駕被攔檢開罰單,並當場簽收罰單,車輛(非義務人所有)亦被強制保管,該地點距其住所走路只有3分鐘的路程,故其陳稱:「平時都在外地打零工沒回家」,顯有隱瞞,所述不實。
(四)宜蘭分署確實有依法張貼查封揭示封條義務人指稱宜蘭分署查封系爭不動產未張貼封條云云,經查宜蘭分署執行人員確實於 107年4月27日前往系爭 不動產所在執行查封揭示,並於系爭不動產大門上張貼查封公告(封條),此有當時承辦書記官提出張貼查封公告(封條)於義務人住所大門門板上之照片在卷可稽,本署復訪查當時在場之移送機關代理人,亦證實確有此事,故宜蘭分署確實已依法於系爭不動產揭示張貼查封公告(封條),應可認定。
(五)義務人陳稱有郵局存款足供執行,
經宜蘭分署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取義務人存款交易明細,發現義務人存款餘額自103年6月21日至109年2月24日間,僅有結存195元。義務人向媒體聲稱其存款餘額有 4 萬餘元,足供宜蘭分署執行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六) 義務人陳稱可供執行之動產,依法不得執行經查依卷內承辦書記官於107 年6月1日入內調查屋況時所拍攝系爭不動產屋內照片觀之,並無具有價值的動產,移送機關也未指封動產,亦無義務人陳稱之「新買的家電」。至於義務人主張應予執行之瓦斯爐、冷氣、冰箱、電視等家電,因戶長為其母親,在司法實務上係形式認定屋內動產為戶長即其母親所有,且中古家電殘值不高,又為保存、炊煮食物及收取外界訊息之家庭用品,即為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最低生活所必需之物,依強制執行法第50條之1第1項、第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依法不得查封。
(七) 義務人非無繳納能力
義務人在95年3月20日至108年9月19日間,屢次因無照駕駛、酒駕等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累計高達15件,金額合計20萬7,400 元,其中只要涉及酒駕者(3次酒駕之行政罰鍰加1次違反安全駕駛罪之刑事罰金,合計金額13萬元),義務人都會繳清並領回被強制保管的車輛。且義務人曾在媒體前自陳有工作收入,最近曾裝修家裡,又依第三人向本署陳報的聲明異議補充資料顯示,義務人將系爭不動產部分房間分別出租予第三人朱姓男子與朱姓女子,並收取租金,恐另有租金收 入,故其顯然有繳納本件罰鍰(5 件金額合計 5 萬 1,600 元)之能力。是否刻意不繳?有待了解。
(八)宜蘭分署相關筆錄有記載不詳實之缺失 承辦書記官將107年4月27日之查封筆錄與107年6月 1 日之測量筆錄記載在同一份筆錄上,雖有劃線區分不同之執行內容,惟簽名處無法區分哪些人員係107年4月27日在場,哪些人員係107年6月1日在場,且107年4月27日查封筆錄記載「經詢鄰居表示,義務人即住於此。」卻又未請陳述之鄰居簽名或為拒絕簽名之記載,相關筆錄在場人之記載混淆不清,製作確有疏失。本署除將依規定議處相關執行人員外,並將加強執行人員在現場執行及筆錄製作方面之專業訓練,以避免再有類似瑕疵發生。
二、有關本署處理聲明異議案件部分
本署為求慎重,調查的範圍為本案全部執行程序,不單限於義務人及第三人聲明異議的部分,並將在相關事實全部釐清之後,儘速依相關法律規定及程序,做出適法妥適之聲明異議決定。 本署也重申,「公義與關懷」為本署之核心價值,各分署執行同仁在辦理個別執行案件時,自當加以落實;對於真正無力繳納但有心面對案件之弱勢義務人,應優先採取寬緩措施,協助其渡過難關;但對於刻意欠繳、視法律於無物之義務人,也會堅定執法,妥適選擇執行之方式,杜絕違法義務人之僥倖心態,以實現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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