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JD與MD的澄清

我在媒體即時論壇刊登博士學位面面觀,楊鵬生先生以專文指教。本來不予回應,但是JD丶MD在教育部及國內醫學院丶法律學院均已有定論。作者擔任大學教授及考選部長,也曾經處理此一議題,稍作補充。

美國大學法律教育及醫學教育,均是大學之後。可以視為學士後研究院課程,與台灣迥異。台灣法律及醫學教育,均自大學學士課程,修習時間有別,法律4年(東吳大學曾經5年),醫學7年。醫學教育另有學士後體系,4年。畢業之後,均授予學士。美國法學院性質不一,JD通常3年,以參加律師考試,實務取向。如果研究比較法學丶法理學等,則授予SJD,LLD。也有phD。

法律教育改革應採美國模式

國內以往將取得美國大學JD,不比照SJD丶LLD或phD。不能直接聘為助理教授,更久之前phD可以直接聘為副教授。JD不可以,曾經特別解釋,有碩士學位(美國大學通常授予MS或MA)少數學科MBA或MSW等。又有JD,特別核可比照phD。作者在考選部長任內,曾經與教育部合作,欲推動法律教育改革,逐步採用美國法律學院模式,律師丶司法官考試採取兩階段性,可惜未能成功。

MD部分,國內醫學界早有共識。台灣醫學教育,七年畢業,或學士後醫學教育,前後八年。均授予醫學士,如果比照美國醫學院教育,大學4年,加上醫學院3-4年,畢業統稱MD,視為醫學博士。台灣醫學院畢業,不論理論或臨床,即使直攻博士,均要七年醫學院,加上數年碩士丶博士訓練及學位。一些醫學院畢業,在國外(包括美國)從事醫學相關研究,取得phD。

MD丶JD,跟phD本來就有別。台灣依漢字將Doctor翻譯為博士。醫生英文也是doctor。MD丶JD在美國稀鬆平常,以英文稱之,不會有譯文爭議,在台灣性質迥異。美國教育博士ED,亦然,與PhD有別。但是攻讀教育學院,也可能取得ED或PhD。

博士只是學習結果的認證。中文博士一詞,史書可以查證,英文doctor亦然。陷入爭議,意義不大,僅作必要釐清。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