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才歸化 免放棄原國籍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科技、經濟、體育等各領域專業人才,免放棄原國籍就可歸化,但送入院會前仍須經黨團協商。 行政院提案表示,目前國際人才競爭,為提升國家競爭力,部分國家積極增加誘因吸引外國籍人才,如韓國自二○一○年一月起,新增訂的國籍法已有條件允許雙重(多重)國籍,適用對象是對韓國有特殊重大貢獻及傑出專才的外國人。 行政院表示,延攬優秀人才時,因為相關法令限制,致誘因不足,失去攬才、留才先機,因此提案修法。 初審條文增訂,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的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者,申請歸化時,可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現行條文規定,外國人應在申請歸化時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初審通過條文修改為「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初審條文也增訂,中華民國國民配偶,經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後離婚且未再婚,或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扶養配偶父母,以及有扶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中華民國籍子女,可申請歸化。 會中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尤美女、李俊俋提出附帶決議,為了解決婚姻移民申請歸化需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時,可能遇到非歸責於當事人的困難,無法取得證明,或是部分國家放棄國籍程序時間可能超過兩年,導致無法及時提出證明,因此要求內政部儘速修訂國籍法施行細則,避免當事人因為無法提出證明而難以順利歸化。 【中央社台北十七日電】內政部修正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明訂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記載有犯罪紀錄者,不得申請歸化,今天公布施行。 現行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應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要件,為有認定依據,內政部訂定「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 為明確定義,內政部日前修正該原則,今天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