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不管怎麼談、華為案還是得認罪協商

美國司法部日前召開記者會,公布華為及其子公司與副董事長兼財務長孟晚舟,觸犯銀行詐欺、違反伊朗制裁令、竊取電信公司T-Mobile商業機密等23項罪名,並將請求加拿大引渡孟晚舟。如此的大陣仗,發生在中美貿易談判前夕,實讓人有諸多的政治聯想。只是於未來,無論貿易戰怎麼打,都無法改變華為案走向認罪協商的宿命。

根據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只要涉及死刑或重罪,檢察官就須將案件交由平民組成的大陪審團(grand jury)審查,以決定案件是否該起訴,此次華為案,亦是經由如此的途徑而來。至於起訴書,根據聯邦刑事程序規則第7條,必須具體記載犯罪事實及其所觸犯的法條,卻不能記載證據及其他足以讓法官或陪審員產生預斷的內容,這英文稱為count,日本在二次大戰後,刑事司法改走美國的當事人主義,亦承襲此制度,並以訴因稱之,台灣也加以沿用此用語。

在華為案裡,聯邦檢察官向紐約的東區法院起訴了13個訴因、向華盛頓州的西區法院起訴了10個訴因。惟從起訴記載的事實觀察,所列訴因雖多,卻有不少罪名,是基於同一犯意與行為而觸犯多個法條所致,即出現大陸法系所謂競合(concurrence)的情況。故如此包裹式的訴因記載,就必然踩踏到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強調的一行為不受雙重處罰的紅線。不過,這樣的訴因記載,或在彰顯犯罪的嚴重性,或在明確審判範圍以保障被告的防禦權,也或許是為將來法庭舉證的完整性做準備,更可能是為增添認罪協商(plea bargain)的籌碼。

以認罪了結訴訟比例極高

雖然,依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於刑事案件,接受陪審團審判乃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只是就現實面來說,以認罪了結訴訟的比例,往往高達百分之九十五,甚至更高,就算是不法內涵較高的經濟犯罪,亦是如此。

這是因進入陪審程序,除了必然存在著審判時間與結果的不確定外,於經濟犯罪的場合,不僅侵害的法益與對象眾多,犯罪手法也屬複雜與專業,不論檢方或辯方,皆無把握在短時間內,能讓平民陪審員迅速且充分理解,並因此做出公正的評決。尤其中美貿易關係正處於緊張,各國亦紛紛對華為採取抵制措施下,被告方即便要相信美國司法,卻也不得不顧慮到這樣的氣氛,是否會影響到陪審員的決定。故即便有23個訴因,協商時間肯定也不會短,卻有很大的機率,被告會接受高額罰金與驅逐出境的認罪條件,以來終結訴訟。

在我國經濟刑法所規定的犯罪,只要不法所得超過一億元,法定刑就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剛好,目前各地方法院正在模擬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其適用對象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只是此類案件,既複雜、又有高度專業性,為了避免對人民造成無謂的負擔,恐又得轉換由專職法官來審理。惟我國認罪協商的範圍,不像美國般毫無限制,僅限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濟刑法的案件,就不在其中,致得進入冗長的審判程序,動輒八年、十年,並因此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為減刑,似已漸成常態。也因此,在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同時,關於周邊的配套措施,實更不容忽略。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