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不要感情用事,要用冷靜態度來重構司法制度

一、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
「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是在觀察絕大多數人的行為之後,所產生的一個政治學上的原則,拿到權力而不濫用者只有少數。釋迦牟尼佛曾說過:「權力於我如腐肉」,但能夠像釋迦牟尼佛這樣的聖賢是非常非常少的,即便以遵守佛陀教義為主的僧團當中,為了掌握主導權而鬥爭的例子,在歷史上更是屢見不鮮。歐美國家因為深入觀察人性,所以才會產生「權力制衡」的觀念。「不相信人在政治上是性善的」是近代政治制度建立的一個基本前提。
也因為這個緣故,美國在19世紀30年代以後所產生的民主主義就是以「對當權者之不信」為基礎建構各州的政治制度,進而影響其司法制度。

二、用「民主」與「制衡」來限制法官=傑克森民主主義的看法
1829年,傑克森(Andrew Jackson )當選為美國總統,他為美國帶來了「傑克森民主主義」(Jacksonian Democracy)。這個傑克森民主主義的信奉者想要盡可能把統治相關的事項保留於人民手中,他們認為透過選舉擔任公職的人,在不少的情況下,是會脫離民意的,因此,為了確保「人民統治」的原則,必須盡可能保留人民直接發言的機會。由於這樣的主張,美國各州的人民就採取如下的立場,亦即:盡可能以選舉的方式來選出眾多的公職。
所以在美國,不只是州長與州議員,在州長之下的主要的行政官,例如財務長、法務總長、警長、其他與地方民眾的生活有密切關係的地方官員都是民選的,甚至法官、檢察官以及法院的主要職員都也是透過選舉產生。傑克森民主主義認為:「有許多人從人民的身分變成公務員,相反地,許多人停止公務員的職務再回到人民當中」,這對於防止官僚制的發生是有必要的,而且為了維持「人民自我統治」的原則,這也是有必要的。
這種傑克森民主主義反映在司法上,就認為法官也應該是回應人民意思的存在。為了保障法官能回應人民的意思,從1830到1845年,就有9州採取法官任期制,1846年以後,很多州廣泛採取法官選舉制,於是設立任期制就變成是理所當然的結果。而且,許多州在訴訟時,對於法官行使裁量權就極度加以限制,有關訴訟程序的規則,美國各州就用法律規定到細部,於是訴訟就變成好像是兩個當事人在玩籃球等運動一樣,法官只不過是確保「規則有沒有被遵守」的裁判而已。

三、因為法律系學生是佼佼者,所以應相信現在的法官?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委員在7月22日蘋果新聞說:「也許在林永頌、鄭文龍及張靜等這樣年紀的律師,在他們所處的20年、30年前的年代中,令人民信賴的法官確實不夠多,那麼在那個年代,如果司法改革能實施陪審制,也許真的是不錯的選擇。但大約從民國80年左右開始,台灣各大學的法律系,就已經是該類組中考生們的第一志願,法律系學生的素質應該可以說大都是同輩中的佼佼者,再加上解嚴,甚至政黨輪替,這些法律系的學生已不是在威權體制下所成長及受教育的,其所學得的專業,應該是值得台灣社會予以肯定的。」
其實這句話是從感情出發的言論,要人們相信現在的法律系培養出來的法官檢察官可以信賴的,這種訴諸以情的作法是無法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
林永頌律師小我六屆,我當時的法律系雖然因為東吳大學要求法律系改成五年才能畢業而從第一志願降為最後一個志願,但我們的同學與學長、學弟在當時有很多(我的班上有一半)都是以第一志願考上台大法律系的,這些人也是同輩中的佼佼者。難到他們學到的專業就不值得肯定嗎?問題是:很懂法律專業的人就一定是好人嗎?懂法律而如果利用法律來做對自己有利而對社會有害的事情的時候,那麼,這個時候的法律專業就會變成一把刀、一把槍,而這是會殺死人的。國內留德的學者很多,可是對於德國的法文化,我在大學時代幾乎沒有讀到,但各位應該知道:納粹破壞威瑪憲法之後,制定了許多惡法把猶太人與政治異己送上行刑台,這些都是由專業知識很厲害的法官來做判決的,德國法是台灣法的祖宗,相信德國的法官應該比台灣優秀吧!可是他們為什麼淪為政治的工具?因為是佼佼者,所以不會做壞事,這說的通嗎?

四、是制度使法官難以為惡
如果說,現在的法官比以前好,其實是因為大家努力改變很多不合理的制度的緣故,例如以前的檢察官在法庭上與法官平起平坐,檢察官可能在訓練所是法官的學長,所以當事人明明是被冤枉的,法官也要判他有罪。後來,檢察官從天上掉到地面,變成訴訟的當事人之一,才使法官擺脫這種束縛。刑事訴訟法修改,把英美的相互詰問(cross examination )制度導入,就使警察與調查局、檢察官等捏造證據的情況減少,因為只要被告律師可以對證人加以質問,被製造出來的證據就會穿幫。可是制度改了,為什麼人民還是很痛恨司法?台灣有著全世界僅有的雙重司法行政,司法院管法官,法務部管檢察官,各位可否知道:檢察官有派系,法官也有派系,檢察官們、法官們彼此的互動所形成的小圈圈常常是影響辦案與審判的關鍵,各位不知道有沒有聽過?即使制度改變,但有時改變不了人際關係,這也就是:司法雖然有進步,但為什麼進步很慢的原因。

五、現在的年輕法官就真的沒問題?
周委員,妳可知道,許多法官有意識型態,這我們尊重,但年輕的法官如果依據意識型態來辦案,怎麼辦?女法官唐玥一看其判決就很清楚,她是在濫用憲法的條文幫馬英九脫罪,陳師孟教授要調查她,馬上各種力量反撲過來,女法官馬上替她庇護,如果唐玥沒錯,為什麼不敢讓大家公開評論,反倒是像許宗力這種人在替法官們檔子彈呢?這不是在跟人家說:現代的法官做了判決之後,就不可以批判了嗎?如果是這樣,那就請許宗力提出草案,讓立法通過,只要對法官的判決做評釋者一律抓起來,讓你們這些大學教授噤聲。讓人覺得很可笑的是,唐玥的事情,民進黨連個屁都不敢放,反過來給陳教授無形的壓力;賴浩敏當司法院長,透過其對司法行政的掌控,對處理王金平案的張瑜鳳法官開刀,民進黨也不吭聲,好像這是國民黨內鬥的家務事。現在,透過周委員說要給這些年輕法官機會,這是什麼邏輯?如果在制度上做到可以讓法官不敢為惡,我們當然支持。但民進黨的表現是如此嗎?只因有人倡導陪審,不合小英一下陪審、一下參審變來變去的心情,就被民進黨抹黑。以前的民進黨敢於對抗強權,現在的民進黨是在為「不受制衡,有可能為惡的法官」幫腔。「審合審合判是拉近司法與人民的距離」的說法其實只是幌子而已,要讓六個國民法官就法律問題與周委員所說的優秀的職業法官辯論,根本是天方夜譚,而本來是陪審的任務=事實認定,也將因為法律問題講不過職業法官而被職業法官帶著走。說到這裡,有時候我們會覺得很悲哀,以前跟民進黨一起打拼,是為了得到公平、正義,現在卻是被民進黨倒過來咬我們。我不敢說這次改革完全沒進步,但是這個改革很巧妙地隱藏著讓政治干涉司法的空間,也留下非常多讓法官與檢察官可以惡稿的空間。
不相信人性而從制度面去建構司法制度,才是正途,此次的國民法官法能否發揮其功能,大家就多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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