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倫敦大學聲明能於刑事訴訟一槌定音嗎

倫敦大學於農曆年間,於網站發佈一則有關蔡英文總統的博士學位的聲明,強調蔡總統於1984年取得博士學位,這與圖書館並未有其博士論文之收藏,無任何關連性。而因論文門在台灣,已衍生出諸多的訴訟案件,則此聲明於未來的刑事法庭,是否一定具有證據能力,並能因此一槌定音嗎?

排除傳聞之原因

於刑事訴訟,欲證明待證事實者,必須具有證據能力,才有證明力是高、是低的評價問題。至於有否證據能力,除證據要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外,即是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證據法則。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法庭外的言詞或書面之陳述,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為證據,即傳聞(hearsay)之排除。這是因在法庭外的陳述,因無具結致無刑法的偽證罪為擔保,也無從由當事人來進行交互詰問,法官亦無法藉由觀察陳述者的外觀與態度以查其所言真假,故就須排除傳聞證據。

傳聞排除之例外

而就文書來說,因是將內在意思轉化於紙面或電磁記錄,故在本質上,也屬傳聞證據。只是在某些情況下所製作的文書,因具有特別可信性,且於事實證明有其必要,故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就有公文書、業務文書等傳聞證據得提出於法庭之例外規定。

以公文書來說,因是主管公務員基於法律賦予的權限所為,且有一定的格式,又受到行政一體的內部監督及必須對外公開,致有受上級及大眾公開檢視之可能,若有虛偽或錯誤,還得負起刑事的偽造文書罪及行政懲處的法律責任,致具有特別可信性。又以業務文書來說,因屬於規律性、常規性與不間斷性之記載,除有刑事的偽造文書罪為擔保外,且於製作當時,亦無在未來用於特定案件的證據之預想或超能力,造假、虛偽記載的可能性,自會被壓縮到極小的範圍。

倫大聲明無法成為傳聞排除之例外

故未來於論文門的刑事訴訟,若有提出如此次倫敦大學的網路聲明,就應檢討其是否有特別的可信性,致因此具有提出於法庭的資格。惟就形式上來說,此等貼於大學網頁之聲明,實無從得知製作者是誰或何單位,也無任何發文日期及相關佐證,是否真實,既無從為事後的法律究責,亦無從查證,自欠缺可信性之擔保。

更重要的是,此聲明顯是針對個案而生,既不具有常規性,也可能有一定之目的性,就存有道德風險。再就聲明內容,雖強調博士學位之取得與圖書館有無論文間沒有關連性,卻違常規,更與大學學位取得的自我規範相矛盾。故此等聲明,恐連提出於法庭的資格都無,更遑論其有何證明力。

最佳證據是在過去、不是現在或未來

事實上,於刑事訴訟欲證明博士學位有無,基於最佳證據原則,不是提出什麼學生記錄表或什麼畢業通知書,而是蔡總統於1984年的博士畢業證書之原本。因此原本,乃是受領者依據法定程序,並經過如博士資格考、論文的書面審查及口試通過等等關卡所取得,此等程序,並不會因此人是誰而有區別,且同屆畢業證書的格式與內容記載,除個人姓名資料外,也都相同,自具有常規性、規律性。且於證書頒發當時,也無預想三十年後取得博士者是否會成為總統之超能力,虛偽、造假的機率就被壓縮至零,自屬於最有特別可信性的文書,不僅得提出於法庭,其證明力也必是最高。

若原本已失,或可提出補發之證書,但須注意的是,可與原本有差不多地位者,必是根據原本所製作之正本,則此正本,無論於格式與內容,都須與原本相同。故若補發證書,未具有此等形式的適格性,既非屬正本,也因不具有常規性,要有證據能力,又得打個極大的問號。同樣地,欲證明是否通過博士論文的考試,最佳的證據方法,不是指出博士論文內容是多麼擲地有聲或只是任意拼貼之作,而是於1984年通過嚴格審查與口試且送至圖書館的定稿博士論文。任何於事後,尤其是越接近於訴訟前或後,所出現的種種資料,甚至包括論文影本,實多基於個案紛爭而生,就因此違反規律性,更具有道德風險,肯定也不具有提出於法庭的證據能力。

故基於人類無預知能力及因勢利導之本能,論文門訴訟的關鍵證據,自是存在於數十年前的過去,而非現在與未來。

藉由個案達成司法改革

也因蔡總統的博士學位取得與論文,存有太多與常規、規律與規範相違背之處,故即便有倫敦大學的聲明為背書,卻又引來更多的疑問。惟隨著論文門訴訟的展開,或可藉此驗證2003年刑事訴訟法所新增的傳聞法則,到底如何被實踐,更可因此修法來使審判精細化。這或許比開什麼司改國是會議,更具有司法改革的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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