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台灣地位未定」與建國理論的其他問題

由國際法觀點,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理論上仍有許多問題待釐清。例如,不少學者主張開羅宣言、舊金山和約只有提到日本放棄台灣,未指定歸還中國,所以「台灣不屬於中國」。

首先,開羅宣言是戰後各國首腦開會後的宣言,不是國家間的合意條約,所以並沒有任何法效力。這是簡單的國際法常識,根本不須要找證明或證據。可是卻有很多人花心血找證據,為了說明開羅宣言中的台灣歸還中國是沒有法效力。並因此推論「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

事實是這些推論與開羅宣言是不是條約,有沒有任何法效力,可以說是完全無關的推論。開羅宣言中的台灣歸還中國沒有法效力,並不能否定之後發生的事實證據,而推論出台灣一直不會歸還中國。

其次,也提出1952年舊金山和約,日本聲明「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注意其中沒有主權一詞)。日本只是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並未指定台灣歸還中國。

所以又有「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的理論。「台灣地位未定」的法源依據,都是以1952年舊金山和約為基礎,但是這樣的依據,其實會產生主觀推論問題。

因為,國際社會都清楚明白,台灣地位是否未定、台灣是否不屬於中國,並不能只是依據舊金山和約中,日本聲明放棄,未指明台灣歸還中國,就可以使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

前面已經說明,美國在1950年6月25日,朝鮮戰爭發生後發表「台海中立」,其中提到台灣地位暫時尚未確定。那時舊金山和約並未簽訂,當時因為美國國務院怕中國共產黨政權影響台灣地位,為了保護台灣,為台灣人日後留下自決空間才提出的主張。

「台灣地位未定」為特定時空產物

但是,國際局勢安定,中華民國政府繼續統治台灣,台灣人也沒有自決獨立意願之後,美國政府或國務院就沒有再提出這種主張。因此,如果要說台灣地位未定,只能將時間點定在,自1945年8月15日日本戰敗,至1952年舊金山和約確定日本放棄這段期間。其後則只有中國這個國家或代表中國的兩岸政府,主張台灣是其領域的一部分,其他國家並沒有爭論台灣地位的問題。台灣人也沒有自決獨立的意願與行動,台灣地位如何能說是未定。

最後必須說明,即使曾有未定主張,也不代表可以一直維持未定。美國國務院曾有未定的主張,但是我們不能因為當時的時空環境所發出的聲音,而且並不是國際社會的主流聲音,我們卻一直擴大解釋,甚至主張台灣地位可以一直維持未定。

基本上我們不能因為某一個時間點,有這樣的主張,即認定台灣地位將因此一直可以維持未定,現在還等著看哪個國家想要台灣,或等著台灣人是否想要建國。「未定」並不是指永遠未定,當時只是因為時空環境因素,造成暫時性的未定。

但是之後台灣地位很清楚是已確定,五十多年來除了中國,沒有其他國家主張台灣是其一部分,台灣人也自我確定是中華民國台灣。有關未定論主張,基本上這些專家學者所依據的國際法條約等,並無太大問題,只是忽略其暫時性、時間性。

附帶一提的是,從1966年文化大革命發生,至1971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確定由北京政府取得期間,國際社會曾經有過分裂國家兩個中國或一台一中的主張。但是這些並非認為「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反而是以台灣屬於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為前提的主張。例如,美國、西班牙、法國等國家,都提出容許兩個中國,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由北京政府取得,中華民國則成為聯合國一般會員國的方案。然而,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卻以堅持一個中國的態度,反對兩個中國或一台一中的主張。

因此60年代之後,聯合國、國際社會或其他國家,並沒有再爭論台灣地位未定或台灣屬不屬於中國的問題。其後中國新、舊政府,都主張台灣是中國領土,更無奈的是台灣人也接受中華民國體制統治台灣。甚至自由民主之後,中國國民黨政權、民進黨政權或歷任總統也繼續強調,自己是中華民國的總統,必須效忠中華民國憲法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再主張「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等,很明白與現狀是矛盾的。

何況,台灣人民要建立新國家,根本不需要先證明「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