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台灣的選舉真有做票情形嗎?

台灣的選舉過去是真的有做票,最有名案例是民進黨前主席黃信介,他在花蓮的立委選舉,國民黨的工作人員按指紋冒領選票,最後查的水落石出,黃信介也當選了花蓮立委,日後選舉人按指紋領票,一定要有各政黨派的監察員做證,並在選舉人名冊上蓋章或簽名,此後再也沒有做票被抓到案件,倒是買票傳聞或被抓到案例很多,有人在網路上傳比特王直球對決的影片,主持人劉芩妤,來賓馬博士及Jason Lee,並號稱有做票影片的證據。
我仔細的看完所謂證據影片,也看完他們的論述,還真的讓我瞠目結舌,一個號稱曾經是中央研究院的資訊專家,怎會那麽沒有基本邏輯常識,2004年阿扁可以做票到贏0.228%,2020年蔡英文也做票200多萬張,這種話真會有人相信嗎?除非故意裝傻裝睡,韓國瑜會傻到不去法院聲請驗票?有人說中選會為何不去告那些人,這看似有道理,但政府如果太在意非理性的造謠,可能就沒有心力處理更重要的事,讓他們無聊發洩精力,反正謠言止於智者。
在他們所謂做票影片,其實只發現有工作人員沒按SOP 操作,我想這應該是20幾萬選務人員中的少數,可以制止及糾正,甚至連絡選務作業中心,立即更換不適工作人員,並要求地方選舉委員會,加強選務人員的教育訓練。目前22縣市選委會的誤差率約在萬分之一,新北市選委會是十萬分之一,所以差10幾票的驗票都無法翻盤,而上述的缺失,中選會應該要立即出面說明,並釐清民眾心中的疑惑。
筆者曾經在選務單位工作過,對於每個環節知之甚詳,它是一個極龐大且複雜的工作,動員20幾萬工作人員,他們都非常規部隊,臨時動員短暫教育訓練,若有小瑕疵乃預料之中,因此在選罷法120條中,第1項候選人或相關的人員要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第一款就規範,要在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否則有極少數工作人員,其作業程序不標準,就要求驗票要求重選,那是不符合比例原則,故有時無理取鬧的要求,有時會被法官駁回。
總而言之,我們是可以要求選務工作,盡可能做到零缺點,但也不能無理的鬧事,在目前的投開票制度,要想做票是不可能發生,何況目前投開票所的工作人員,選罷法58條規定主任管理員須現任公教人員,選罷法59條規定主任監察員須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他們不可能跟自己的工作或退休金過不去,更何況還有政黨派去的監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