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從結果來看陳水扁總統所有案件都適用赦免法

陳水扁總統被特赦一案,反對黨(主要為國民黨)很多持反對的意見,如果深究其理由,其實大部分的反對者和馬英九與邱毅一樣,他們無法接受本土的台灣人奪走他們的政權,因此,必須置陳水扁於死地。但正因為如此,所以很多本土的台灣人面對陳水扁被關押虐待一事,始終無法釋懷,認為這是外來政權對台灣人迫害的象徵。正因為如此,要使不同的種族能和諧共處,釋放陳水扁總統是最好的手段。

當然反對者即使痛恨陳水扁,但也不敢明說,他們就以法律的解釋與見解來主張,認為陳水扁有些案件未經審判,不能完全適用赦免法第三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其實,陳前總統有些案件被停止,是因為社會的對立非常嚴重,而馬英九們又直接干預司法,更造成綠營支持者對馬英九的痛恨,而使得司法機關不得不採取此一舉動。其實如果陳水扁總統沒有被特赦,加上馬英九不斷遊走兩岸,要出賣台灣,那麼,馬英九必然是台灣人報復的對象,或許國民黨應該知道這個問題的嚴重性。

認為赦免法無法涵蓋陳水扁總統的所有案件,當然這是一種說法。但是法律的規定是可以透過合理的解釋做出合理的解決手段的。例如陳水扁總統雖然有些案件未被審判而未受刑的宣告,但是從審判過程來看,只要中止審判的案件一開始再審判,那麼,不是無罪,不然就是受刑的宣告。因此從結果來講,如果無罪,當然就沒有特赦的問題,而如果受刑之宣告,則當然可以適用赦免法第三條。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中,Roe(羅伊) v.Wade 一案是非常著名的,羅伊在聯邦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時,她正懷孕,所以她被承認具有當事人的資格。但到了聯邦最高法院時,她已生下小孩,可是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羅伊本人有可能反復懷孕的可能性而承認羅伊具有當事人的資格。同樣的,陳水扁總統中止審判的案件必然不是無罪,不然就是受刑之宣告。因此,從結果來說,陳水扁總統目前的情況都可以適用赦免法,更且,中止審判不是陳水扁總統的責任,而是政府當局的責任。
其實,反對陳水扁總統特赦的人,其實是想讓陳水扁總統繼續被羞辱,而使得特赦成為不可能,但這是否會造成種族的對立與衝突呢?聰明的反對者實有思考的必要,而且這也會對國民黨被關進牢獄的政治人物有所幫助。因此赦免法第三條其實是可以將之與美國總統的赦免權做同樣的解釋的,這篇文章應可以供蔡總統及其幕僚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