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應「觀眾要求」的審判,讓誰人的心被大快?!

夏學理教授指出,由操弄民粹者炒作而出的假民意,適已將文化大革命的實境,活脫脫地陷溺成線上版!
夏學理教授指出,由操弄民粹者炒作而出的假民意,適已將文化大革命的實境,活脫脫地陷溺成線上版!

夏學理教授

2003年7月7日,在一篇以《民主、民意、民粹》為題的專文裡,作者徐承恩寫道:「有民意支持的,不一定就是民主。納粹黨、無數獨裁者的上台,乃至於文化大革命等,其背後都有強大的民意支持。然而,由於這些(民意)事件往往侵害個人的人權及自由,這些事件都不能稱之為民主的結果。這些悲劇,始作俑者充其量只能算是民粹主義」;徐承恩續指出:「民粹之異於民主,乃在於民粹主義並非以尊重個人為前題,而是『假借民意去達成某些目的』。而為求達成目的,民粹主義者往往會去誤導以至分化民意。至此,民意已不再是被尊重的對象,而是淪為弄權者操縱的傀儡」。

放眼「操弄民粹者」為一己之利益,引導、鼓動民意以遂行其特定目的,這對21年後的今日社會而言,尤其在匿名網路社群平台橫行公審,以及某些媒體、帶風向者,日日上演私刑欺凌歹毒惡戲的現下,由「操弄民粹者」炒作而出的「假民意」,無論是由網民亦或網軍出手,其粗鄙暴戾、意圖置人於死地的惡性,適已將文化大革命的實境,活脫脫地陷溺成線上版!回顧2016年,民間司改會曾就民眾心目中,台灣司法「最嚴重」的問題進行全民票選,結果,得票數排序第一的,正是「偵查中的不當報導,所造成的私刑、公審」,排序第二的,則是「媒體未盡查證義務,對當事人造成無以彌補的傷害」。

其實,當立法院在2000年6月30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時,就「偵查不公開之原則」,早曾明定對檢察官、辯護人等(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原則事項時,即已於該次立法理由中嚴正指出:「無罪推定原則為民主法治國家所公認之原則,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所明確宣示。至於『各種不同型式的人民公審』,則被國際社會視為『踐踏人權之野蠻國家的不文明象徵』」。

基此可知,所謂「無罪推定原則」,在於明白宣示「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犯罪事實」。而「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內涵,其一,為偵查程序不公開,其二,則為偵查內容不公開。一則禁止公開偵查過程及偵查行為,藉以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二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避免未經正式起訴審判程序及公佈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之資訊,「對未經定罪嫌疑人之名譽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惟既然早知如此,何以在經過了24年之後,台灣卻反而更像是那個在國際社會眼中,漫天充斥著「各種不同型式人民公審的不文明象徵」、「踐踏人權之野蠻國家」!?(以上言論不代表中廣新聞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