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我們該有怎麼樣的檢察長
法務部開出六位檢察長缺,共有三十七人競逐,從司法官學院第22期到第37期,都有人報名。而這其中,較受矚目者,即是辦過周人蔘、太極門及馬前總統等大案,且是現任廉政屬副署長侯寬仁。雖然,侯副署長在擔任檢察官期間,以辦大案而出名,彷彿檢察體系的藍波,但問題是,這些所謂豐功偉業,果能是檢察長該有的人選?
檢察署雖隸屬於法務部,但檢察官於偵查案件及出庭論告時,卻具有獨立性,故法務部長對檢察官並無指揮權,只有檢察長可以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對於檢察官偵查的個案,可以行使移轉權與收取權,以來抑制檢察權的濫用,卻也代表其權力之大。也因此,檢察長的選任,自必須相當審慎,更應考量候選者過往的辦案經歷,是否嚴守法律與良心。
以侯寬仁副署長所曾偵經辦過的大案,如周人蔘案,當時偵辦的對象,不僅人數超過兩百人,且除了警察之外,還包括主任檢察官層級者。惟案件在纏訟二十多年後,真正有罪確定者卻未滿十人,也代表當初一律被打為貪官者,絕大多數是無罪確定,但其人生早已破滅。
再如太極門案,除了在偵查過程中,不斷向媒體散佈偵查細節,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甚至還上電視,強調訊問太極門師父洪道子的過程中,從其眼神中透露出必有罪,如此荒謬的偵查手段,既讓人無法想像,也絕對違背所謂科學辦案原則。尤其在1997年前,檢察官擁有羈押權,故若被告不認罪,就難逃被羈押之命運,就必陷入押人取供的巢臼之中。更扯的是,檢察官在搜得一把桃木劍後,就稱被告養小鬼,如此荒誕不經的指控竟出現在起訴內容,實讓人無言以對。而此案雖經十年的三審判決無罪確定,但因起訴時,檢察官亦將此案送國稅局為課稅,致使當事人陷入比刑事訴訟更長的稅務訴訟至今,仍未歇止。
而在所有大案裡,幾乎出現一個共同的特徵,即訊問筆錄記載不實,致可能涉及違法取供及誘導訊問的問題。因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對於程序證明必須以筆錄為證,故如被告在法庭抗辯遭逼供、誘導,自應以筆錄來為證明。惟由於筆錄是由書記官所記載,就算是現在,若檢察官有誘導訊問或不正取供,是否可能被詳實記載於筆錄之內,自然有很大的問題,也完全顯露在侯副署長所偵辦的所謂大案之中。
為了解決此問題,在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特增加偵訊時,必須全程錄音錄影之規定,似可因此解決筆錄是否詳實記載之疑問。只是全程錄音錄影,還是由偵訊者所操作,事後雖必須經當事人確認,但仍是由偵查機關所保存,直至起訴時,才移送於法院。如此的結果,自然不能免於道德風險存在,致常出現事後調出錄音錄影內容,卻總在關鍵時刻出現聲音或影像消失之情事。而這種問題,在去年中所爆發的立法委員收賄案件,仍可看見。如立委蘇震清律師,在被起訴後,其律師閱卷發現,檢察官訊問李恆隆的錄影過程,常出現聲音消失的情況,北檢宣稱是機器故障,因還有第二套錄影系統,故再補送此套內容給法院。但此備用系統所送的內容,竟也出現同樣情況。這不免讓人懷疑,兩套機器同時故障的比率,到底有多高?
總之,侯寬仁副署長過去所承辦的所謂大案,並有司法英雄之所謂美譽,卻是以眾人的人生為賭注。而如果其所凸顯的檢察權濫用之問題,至今仍然存在,若又讓辦案瑕疵斑斑,且曾經監察院提出八大違法為糾正的檢察官,升任地檢署檢察長,則所謂司法改革,就只能是紙上談兵、毫無意義。
作者指出,侯寬仁副署長(圖中)曾偵經辦過的大案,如周人蔘案,當時偵辦人數超過兩百人,惟案件在纏訟二十多年後,真正有罪確定者卻未滿十人,也代表當初一律被打為貪官者,絕大多數是無罪確定,但其人生早已破滅。圖/擷自平反1219行動聯盟影片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臺,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