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政治責任與行政責任

針對3月3日上午全台大停電事件,經濟部長王美花在當天下午親向行政院長蘇貞昌報告事故初步調查及應處情形,經台電公司初步調查研判,此一事故應係興達電廠於進行歲修期間,於其開關場處理過程中,出現操作上的人為疏失所造成。台電公司董事長楊偉甫、總經理鍾炳利已就此事請辭以示負責,同時王美花也向蘇揆自請處分。

針對此次大停電,陳水扁在臉書貼文表示,「僅次於九二一的全台大停電,操作不當,監督不週,釀成大禍,高官能不負責嗎?」陳水扁在得知王美花自請處分時表示,這次大停電是人為疏失,台電兩名高層請辭負責是行政責任,而王美花該負起的是政治責任,不是自請處分,而是請辭下台。

有關法律責任大家都很清楚,違反法律必須面對司法追訴,它適用的對象是全體國民及在台灣的外國人,其特色是依循證據審判,若沒有證據,就算依常理判斷必定有違法也不能定其罪,所以審判無罪的司法案件,只代表司法單位找不到當事人犯罪的證據,不是證明沒有犯罪的事實。

針對公務人員而言,其言行就算不構成違法的程度,但也有失職的問題,因而受到監察單位的監督,監察權的執行,不需任何證據,而是以投票來決定是否要處分,所以是一種不需要證據的政治審判。除了監察單位外,行政單位也可以處分失職的公務人員,監察權的監督及行政單位的處分都屬行政責任。

除了法律責任及行政責任以外,還有政治責任的問題,就算當事人完全沒有犯錯,也要負這一項責任,它只適用於政務官,公務人員不適用,也就是說公務人員若沒有犯錯,不必負任何責任。公務人員須有任用資格,聽命於政務官,自己沒有犯錯,就不必負責。政務官則不需任用資格,只要執政者敢用,文盲都可以擔任政務官。

執政者授予政務官權力及責任,政治責任就是其責任之一,發生大事,往往造成國家或社會的損傷,執政團隊必定受創,這時候必須有政務官負起政治責任才能止血。例如當年豐原高中在禮堂的屋頂建造游泳池,因承受不了游泳池重量而坍塌,造成師生傷亡,發生災害當然有人負起法律及行政責任。游泳池的設計、建造、驗收都在豐原高中完成,與教育廳無關,然而學校發生重大傷害,執政團隊受創嚴重,當時的教育廳長黃昆輝當機立斷辭職負責,使傷害案件快速平息,這就是政治責任。

有朝氣的執政團隊,政務官不會戀棧職位,因而在發生災害時會勇於負政治責任,使執政團隊走上平坦之路。腐化的執政團隊,大家只想當官,不積極做事,好不容易爭到政務官職位,怎麼捨得放棄,所以不會負政治責任以挽救執政團隊,有些人受不了輿論界的攻擊才去職,但已失去止血的效應,這一類政務官對執政團隊沒甚麼貢獻。


3月3日上午起因於操作上的人為疏失所造成全台大停電,影響僅次於九二一地震後的全台大停電。示意圖/擷自公視新聞影片,民報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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