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東施效顰的立法權之爭 ---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人民有不自証其罪的權利」
(陳禹成 美國華府)
AI 與政爭齊飛 Q-Day 共「木馬」一色
諾曼第登陸80週年的日子,台灣好不熱鬧!既擴充IC供應、赢來了全世界對台灣AI中心的肯定(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605701496-431202),又因為前朝政府不甚得民心,執政黨成立法院的少數,遭反對黨快速通過,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於113年5月28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
修正重點係增訂藐視國會罪,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本法修正施行後,期能確保立法委員質詢權之行使及調查聽證所獲資訊之真實性(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3324&pid=240918)。
憲政如何降低社會成本 智取
賴總統說,大家也都相信,國家權力必須分立且制衡,更重要的是,人民的基本權利需要受到保護,不能任意侵犯。 他表示,公民理性發聲,青年展現力量,這就是台灣的民主價值。 國會應該重視這些聲音,盡速恢復正常運作,讓國家能夠繼續向前進。 台灣面對的威脅,從來都不是來自於內部,只有團結、團結、再團結,才能克服一切難關(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5-25/921200)。
賴清德「當家不教管家鬧事」作法是對的,但面對中央研究院的學者鼓勵「青鳥行動」反對【立法政變】Parliamentary Coup並且要群眾【補破網】(https://youtu.be/Y_HsWwgyUM8?si=x9XBVCldCWtb3wpE),恐怕他府內的國安會智囊,為了他因為要紀念六四,比較台灣對中國的民主自由所說出口的,「台灣這土地 長出野百合 開出太陽花 讓青鳥飛揚」(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008030),又不知要如何「調和」(Reconcile)他的制度維護與人民抗爭。
圖/擷自賴清德臉書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人民有不自証其罪的權利」
在眾多法律學者、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支援社會運動、對抗「惡法」之際,當年為1988農民運動,現任司法院長與中研院社會學者研究「市民不服從」的教義(Doctrine)恐怕也已經不適用,遑論台灣目前大陸法系下、僵硬的《法與國家權力》作為法學思考出發點、處理社會秩序的精英「乾綱獨斷」。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人民有不自証其罪的權利」是賴清德總統真正解方。
自證其罪
自證其罪是指有意或無意提供暗示人民參與犯罪或使人民面臨刑事 起訴的資訊的行為。
第五修正案 保護 個人免遭強迫自證其罪。根據這項憲法權利,個人享有反對自證其罪的特權。他們可以拒絕回答問題,拒絕做出可能有罪的陳述,或拒絕 在任何刑事案件的審判中作證。這項權利透過第十四修正案適用於各州。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self-incrimination)
借箸代籌? 越爼代庖?
諷刺的是,深入解析此次立法院國會調查權修法的專家,反而是一位醫師。他說「國會聽證會不是法院審判(https://www.chinatimes.com/amp/opinion/20240604002821-262110)。
他說對了!美國憲政體制下,在1789費城制憲早就確立的三權分立下、互相制衡(Separation of Powers/Check and Balance)後,由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1803 年Marbury v. Madison 一案中所確立的司法獨立違憲審查權 (Judicial Review) --- 也是台灣司法院從大法官會議组成憲法法庭的模範 ---,以及它如何在被賦與的審判權、比立法權,對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就美國制憲後的十四條憲法修正案(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作出判例以及個案(Case Law),卻被這位没受過美國正統法學教育(Juris Doctor)的熱心「海納百川」人士完全忽略了!
「台灣先前在討論國會改革法案,好多人都是用法院審理那套想法來看待國會調查權立法。美國國會聽證會跟法院審理另一個差別,就是律師與當事人間之秘密溝通豁免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在國會聽證會上,三個字:不適用!」(https://www.chinatimes.com/amp/opinion/20240604002821-262110)
台灣直到去年,經由釋憲(https://www.leeandli.com/TW/000000544.htm),才確立了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你說,絕大多數人怎麼有辦法了解國會調查權跟法院審理的差別?Attorney-Client Privilege是說,律師對於司法調查,可以說「這些資訊或檔案是當事人的秘密」,而拒絕透露或交出,但對於國會調查,不能拒絕透露或交出。(https://www.chinatimes.com/amp/opinion/20240604002821-262110)
他錯了!其對特定事項的適用性由進行調查的國會委員會決定(its applicability to particular matters is determined by the congressional committee conducting the inquiry)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354/178/
當年轟動一時的國會聽証(伊朗門),當事人就頻頻以他的第五修正案憲法權利,拒絕回答。(https://www.c-span.org/video/?c4960290/user-clip-oliver-norths-opening-statement)。台灣立委諸公,以及將來可能參與「補破網」的法學教授、社會賢達可以請英美法理學教授來授課。
賴清德政府需要面對的「內外夾攻」,很多懷著Hidden Agenda (暗盤)的國外掮客,時常假借台灣目前需要的武器或國際地位,頻繁來到台灣探路。
他只能在最低社會成本智取,才可能建立可長可久以法治為本的民主制度。他的總統辦公室,除了派系,似乎少英美法理學背景的政治經濟學者顧問。
台灣是世界的AI中心? 或者是被「木馬屠城」的特洛伊?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檔案顯示,截至 10 月季度,輝達約 15% 營收(約27 億美元)來自新加坡,其中第三季營收比去年同期增加 404.1%,僅次於美國(34.77%)、台灣(23.91%)和包括香港在內的中國(22.24%)
(https://technews.tw/2023/12/01/nvidia-singapore-datacenter/)。
美國聯邦法院判決書:商務部的備忘錄還確定,美國用戶的 Tiktok 資料特別容易受到攻擊,因為 Tiktok 將其所有美國資料的備份保存在新加坡一家名為阿里巴巴的中國公司。(The Commerce Memorandum also determined that the Tiktok data of U.S. users are especially vulnerable because Tiktok keeps a backup of all its U.S. data in Singapore with a China-based company called Alibaba.)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TIKTOK INC., et al.,
Plaintiffs,
v. Civil Action No. 1:20-cv-02658 (CJN)
DONALD J. TRUMP,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et. al.,
Defendants.
MEMORANDUM OPINION
(https://casetext.com/case/tiktok-inc-v-tru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