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犯罪情節嚴重判死刑符合社會期待


社會矚目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此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https://udn.com/news/story/124220/8240379
反對死刑者的論點是顧慮有人因被法官誤判而被槍斃,這一點情有可原,但是目前法律程序已經十分周延,絕不可能誤判,不可因噎廢食,對證據確鑿之歹徒處死刑是必要的,對稍有爭議的處無期徒刑即可。
譬如台中地區在 2001 年發生一起駭人聽聞女保險員姦殺案,犯案的早餐店老闆何承翰當時才出獄不久,看到一名漂亮的保險員 L 女上門推銷,於是心生歹念,假意要與她簽約把對方約到店面,趁機將鐵門拉下,先性侵後再將她勒斃,手段兇殘,人神共憤,若不處以死刑,對受害家屬如何交代?
諸如此類事件,單單台中已經發生好幾次,如 2003 年陳金火與廣德強強姦殺人事件也是如此,其手法與上面事件如出一轍,最後他們於 2012 年被執行槍斃,死有餘辜,社會振奮。
17 年前的陳進興等強姦殺人犯更是集惡之大成,因為他們已強姦並殺死護士與母女,還有許多無辜人士,包含醫生、警察與一般民眾等,這些人渣不送他們的地獄報到,可以嗎?https://youtu.be/3xSmocDPaUs?si=kNQfl3jcoKtK19Dt
還有發生於24年的淡水張雅玲命案,兇手王鴻偉因求愛不成生恨,砍殺張女176刀,手段兇狠,還故佈疑陣,誤導辦案方向,人神共憤,值得寬恕嗎?https://youtu.be/IT3rUXsogGE?si=NMTPQy8BPRbJztE3
如果因為人權理由而免除他們的死刑,那麼如何對其他動物交代?何況許多動物與人類無冤無仇,如雞鴨牛羊豬等,為何我們可以殺死它們後,再吃它們的肉、喝它們的血?這些殺人犯會比得上動物高貴嗎?
當然,有些人會殺人是不得已的,如1993年發生於新北板橋的鄧如雯殺夫案,犯案人鄧如雯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被迫殺夫,受到人權團體、婦女團體、民進黨婦女發展委員會支援,最後判刑有期徒刑三年。https://youtu.be/9iFM2x0OK0E?si=oZQEcKHxnb9MgOfD
歐美有許多國家廢除死刑,原因是他們的教育與社會福利都很好,然而目前台灣不是,所以死刑是必要之惡,等台灣的教育與社會福利如歐美一樣,則可以再討論廢除死刑不遲。
總之,樹德務滋,除惡務盡,剷除壞人,就是保障好人,司法不應該有婦人之仁,相信神明也會同意我們這麼做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