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疫情時期的人權探討

滯留武漢台胞由於遲遲未獲准返回台灣,欲打憲法官司,控訴政府違反憲法所保障人民遷徙自由。內政部長徐國勇以憲法二十三條,人民基本人權的限制,認為官司無法成立。武漢疫情方興未艾,政府除了傳染病防治法,立法院也通過特別條例,授權行政部門更多的權利,處理疫情。其中無可避免限制平時人民的基本人權。

包括戰爭丶緊急狀態或重大災害丶疫情等非常時期,政府必須處理不少臨時應變措施,擴大政府統治權,限制人民基本人權,乃是司空見慣,亦是不得已的選擇。只是何種情況才能宣布緊急狀態丶戒嚴等,時間長短,代表人民的國會如何授權丶監督,民主國家經過多年發展,逐漸樹立運作模式。台灣民主化過程也日益成熟,除了2003 SARS,解嚴之後,近三十年來,首度疫情蔓延,必須採取若干限制基本人權的措施。

政治權力運作的制度化係政治發展的目標之一,也是判斷民主制度的指標之一。政治權力區分政府統治權及基本人權。政府統治權有限性,源自人民授予。由人民或人民代表制定憲法及法律加以明文規定。因此憲法被稱為人權保障書,因為憲法主要內容包括:立國精神丶人民土地等,基本人權保障丶國家政府體制丶基本國策丶憲法修正程序等。我國現行憲法對於基本人權及政府體制亦是,也詳細的規定。

憲法對於基本人權除了列舉重要自由權(例如人身自由丶言論自由丶居住遷徙自由丶祕密通訊自由丶信仰自由丶集會結社自由等)。由於自由權不勝枚舉,憲法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基本人權除了自由權之外,尚有平等權丶參政權丶受益權,亦是相同保障。

人權與統治權應有分際

憲法二十三條對於人民基本人權的限制,以防止妨礙他人自由丶避免緊急危難丶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罪刑法定原則,限制人民基本人權,以上述四原則為限,而且須經人民代表的議會制定法律明文規定。由於如何界定妨礙他人自由等,有時模糊不清仁智互見。現代國家執政黨如果控制國會,可能輕易通過法律,限制基本人權。因此一些國家,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明文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違反人權的法律。

憲法解釋丶司法審查,防止法律違背憲法保障人權的情事。可能發生的戰爭丶緊急狀態,避免統治者輕易宣布戒嚴或頒布緊急命令,肆意擴充統治權,侵犯人權,民主國家在憲法上明文規定戒嚴丶緊急命令頒佈丶實施等内容程序。台灣在早期國民黨威權統治,長達三十多年戒嚴,數度頒布緊急命令(處分)完全不符合民主國家標準。經過多年民主化丶自由化,全盤檢討憲政體制,國會議員定期改選,人民權利意識濃厚,侵犯人權情事減少。

國安五法丶反滲透法制定,所以引起爭議,因為類似立法攸關基本人權保障及統治權擴大,必須謹慎小心。此次疫情已經持續一段時間,目前尚未確定何時中止,傳染病防治法授權政府相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居家檢疫丶居家隔離丶限制疫區民眾自由移動等影響人民的規定,法律授權,也符合憲法二十二條丶二十三條規定。但是不少情事,也凸顯疫情非常時期,基本人權丶政府統治權相互運作的分際課題,値得探討。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